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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10岁女孩被爸妈送到熟人开的托管中心,没想到,熟人的丈夫,趁小女孩在宿

海南海口,10岁女孩被爸妈送到熟人开的托管中心,没想到,熟人的丈夫,趁小女孩在宿舍上厕所出来时,把她强 奸了,还威胁她不许说出去,小女孩回家路上一直哭,妈妈发现异常但没深究。5年后,小女孩上高中了,才告诉妈妈并报了警。 小花周一到周五都吃住在托管中心,周五下午爸爸才会来接她回家。 2018年6月的一个周五,下午4点10分,她回托管中心等爸爸,去三楼宿舍收拾衣服,上完厕所出来,就看到王某某站在门口。 这王某某是谁呢?他是托管中心负责人梁某某的丈夫,还是某中学的美术老师。 40岁的王某某,外表看似正人君子,实则行为卑劣,他关上门后对小花实施了侵害,并在过程中打了她的脸。 小花当时肯定害怕极了,一个10岁的小女孩,哪经历过这种事。 事后,王某某还威胁小花,不许说出去,不然就S她全家,还让她洗干净,这一威胁对于一个孩子来说极为恐怖,导致她不知所措,在回家的路上一直哭泣。 妈妈注意到小花一直在哭泣,并发现她下 体有出血现象,于是询问了几句。 然而,小花根本不敢说出实情,妈妈询问后也未得到有用信息,只以为是走路或骑车时磨破了皮,于是用酒精擦拭并涂抹了药膏。 妈妈当时要是能多问几句,多深究一下,也许小花能早点摆脱阴影。 但随后几年的折磨一直深藏在小花的心底,她陆续向三位同学透露了此事,或许在他们的同情中得到了些许安慰,然而,这点安慰仍不足以让她鼓起勇气将真相告诉对她期望和要求极高的母亲。 直到2023年9月,小花上高中了,懂了点法律知识,她想到自己受的苦,又怕别的女孩也被王某某欺负,这才鼓起勇气告诉了妈妈。 妈妈知道后,肯定又气又心疼,找王某某夫妻沟通,可人家根本不承认,沟通无果。 妈妈没有放弃,10月就带着小花报了警。 这一报警,就牵出了王某某的罪行,原来,当时有证人证实王某某案发时在托管中心,学校课程表也显示他无课有时间作案。 小花就医还有处 女 膜 陈旧性损伤记录,心理评估也显示她有抑郁倾向,王某某自己的供述还前后矛盾。 2025年4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满释放5年内不能从事和未成年有关的工作。 尽管该案的刑事判决对王某某的罪责做出了较为明确的定性,但小花及其家属对民事赔偿方面并不满意。 小花及其家属要求赔偿约55万元,其中包括误学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然而,法院仅支持了实际发生的部分交通费和护理费,共计3676.7元,其中王某某承担70%,即2573.7元,梁某某因疏于管理承担30%,即1103元。 为什么会这样判呢? 法院指出,误学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直接证据支持,且超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小花及其家属对此表示不服,认为赔偿金额与他们的预期相差甚远。目前小花的上诉案件尚在二审的审理中,法院尚未作出最终的裁定。 从这件事能看出来,家长把孩子送到托管中心,本是为了孩子好,可谁能想到会遇到这种事。 托管中心负责人梁某某,作为王某某的妻子,平时疏于管理,也有一定的责任。 而王某某,作为一个老师,本应该教书育人,却做出这种伤天害理的事,简直不可原谅。 小花这些年一直活在痛苦里,好不容易鼓起勇气说出来,可赔偿问题又让她和家人犯了难。 作为家长,尤其需要关注孩子的异常表现,及时与孩子沟通,尽早发现孩子的问题,对于那些对未成年孩子造成伤害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惩戒,绝不能姑息迁就。 小花及其家属认为赔偿金额过低,但法院有其判定标准,这背后涉及法律规定和证据认定,并非一方简单主张多少就能决定。 某某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上,对于小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要应该给予支持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主要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对于误学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法院认为缺乏直接证据支持,且超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王某某承担70%的责任,是因为他作为直接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 确实,这事对小花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可能会伴随她一生,而且,王某某的威胁对小花心理产生了长期的负面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合理的赔偿要求。 梁某某作为托管中心负责人,对王某某的行为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在民事赔偿上应承担更大比例,毕竟托管中心是孩子吃住的地方,梁某某有义务保障孩子的安全。 托管中心对在其场所内的小花有安全保障义务,梁某某作为负责人,没尽到管理职责,导致王某某有机会实施侵害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也判决梁某某因疏于管理,承担了30%,1103元的责任。 请从您的角度出发,阐述您对这件事的看法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