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男子的妻子怀了第3胎,他一算日子不对,怀疑不是自己的,两人因此离了婚,离婚3年后,男子为了解开心结,带着大儿子、二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却发现3个孩子有2个不是亲生,只有婚前生的大儿子是他亲生骨肉,男子非常气愤,前妻在离婚时故意瞒着二儿子不是亲生,让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了财产和子女抚养分割条件,一怒之下告上法院,法院判决令人感叹! 2017年,王先生和赵女士登记结婚了,其实,两人在婚前已经生有大儿子了,一家三口倒也温馨幸福。 婚后第二年,也就是2018年,两人的第二个儿子出生了,生活看似平静,然而,到了2022年,这份平静彻底被打破。 这一年,赵女士又怀孕了,按理说王先生又要做爸爸了应该高兴,可是他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妻子怀孕后,王先生就推算了一下时间,根本对不上,他越想越不对劲,怀疑这孩子不是自己的。 王先生心里有了疑虑后,因为这事和妻子的感情也出现了问题,两人三天一小吵几天一大吵,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摇摇欲坠。 到了年底,王先生和赵女士对这段婚姻心灰意冷,觉得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两人协议离了婚。 离婚协议约定:赵女士自愿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她抚养二儿子,而王先生抚养大儿子,并且,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这场婚姻在外人看来已经彻底画上句号,可谁也没想到,背后还隐藏着巨大的秘密,一旦揭开,都很难堪。 自从离婚后,王先生的心里一直有个心结,孩子到底是不是自己的就像一根刺,扰的他坐立难安,一想到这事他的心情就无比的烦躁。 犹豫了三年后,在2025年8月,王先生再也忍不住了,想要知道真相,便带着大儿子、二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 等待结果的那几天,王先生的心情忐忑不安,七上八下。 当鉴定结果出来后,本做好心里准备的王先生还是深受打击,他的二儿子根本就不是他亲生的! 好在大儿子是他亲生的。 更让他崩溃的是,那个2022年出生、导致他们离婚的第三个孩子也不是他的。 也就是说,赵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生的两个孩子都不是王先生的,只有那个婚前生的大儿子才是他的亲生骨肉。 这个结果一出来,这些年所有的委屈和屈辱都冲击着王先生,让他崩溃不已。 而且,王先生还忍不了一点,就是前妻赵女士在离婚时竟然刻意瞒着他二儿子不是亲生,导致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同意了离婚协议里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所有条件。 王先生觉得自己被赵女士背叛,权益也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愤怒和痛苦交织在一起让他无法忍受。 于是,在2025年11月,王先生将前妻赵女士告上了法院。 那么,时隔三年后,王先生还能争取回属于自己的一切吗? 在此事件中,赵女士在离婚时故意隐瞒次子非王先生亲生这一关键事实。 导致王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安排。 这相当于赵女士通过欺骗手段,让王先生做出了并非真实意愿的决定,符合欺诈的特征。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王先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离婚协议中涉及欺诈部分的内容,重新对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公正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赵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生的两个孩子都不是王先生亲生,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给王先生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伤害。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种伤害不仅仅是情感上的背叛,还涉及到对家庭信任体系的破坏以及对王先生人格尊严的践踏。 法院在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时,综合考虑了赵女士的过错程度、本地经济水平、其实际负担能力以及离婚时已放弃财产的情况等因素,判定赵女士赔偿王先生1.5 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金额既对赵女士的过错行为给予了应有的惩戒,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王先生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了补偿。 最后,王先生与二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也就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然而,王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为二儿子支付了抚养费,这部分费用赵女士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按照当地生活标准,每月 500 元计算抚养费,共计算 51 个月(从出生到鉴定时大致时间),判决赵女士返还 2.55 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需向王先生支付各项赔偿共计4.05万元。 忠诚是婚姻的底线,一旦逾越,一定会付出沉重代价,同时也提醒大家在面对婚姻变故时,要运用法律武器,勇敢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