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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88岁阿婆攒了一辈子钱,127万全款给孙子买房。自己摔得动不了,孙子连看都

福州,88岁阿婆攒了一辈子钱,127万全款给孙子买房。自己摔得动不了,孙子连看都没来看一眼。儿子找孙子要赡养费,孙子说:"我没住这房子,没义务养老。"法院判了:孙子确实没这个法定义务。

其实,陈阿婆当初并非完全没有办法保护自己。《民法典》第663条明确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若不履行约定的扶养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把财产要回来。

这个规定的源头,最早可以追溯到1999年《合同法》第190条,当时就确立了"赠与可以附义务"的原则,只是彼时各地法院在家庭内部赠与纠纷中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相关条款更加明确,操作性也更强了。

问题在于,陈阿婆和孙子小强之间,从头到尾没有签过任何书面协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情形几乎如出一辙:祖母将名下房产赠予孙女,口头约好由孙女负责晚年照料,后来两人闹翻,祖母要求撤销赠与。因为没有书面证据,法院无法全部支持祖母的诉求,最终结果令当事人十分被动。

这个案例后来被多地法院和媒体反复引用,核心结论只有一条:在家庭财产赠与中,口头约定几乎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

江苏高院在案例说明里直接建议,老年人向晚辈赠与重大财产之前,应当在律师或公证机构的协助下,签订书面的附义务赠与协议,明确写入"受赠方须承担赡养照料义务"等条款。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一旦受赠人日后不履行,赠与人便可依法主张撤销,这道屏障才是真正有效的。

陈阿婆当年不知道这些,或者说,根本没有人告诉过陈阿婆。

陈阿婆的处境,还折射出另一个更普遍的问题:失能老人在家人不愿或无力照料时,依靠什么来保障自己?

中国在立法层面已经有所回应。2017年修订施行的《民法总则》第33条,正式确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允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时以书面形式自主选定监护人,提前安排好自己日后失能时的人身照料和财产管理事宜。

《民法典》第33条延续并巩固了这一制度。

上海是全国最早推行意定监护公证试点的城市之一。早在2015年,上海市公证协会便出台了具体操作指引,引导老年市民通过公证办理意定监护协议。

截至2023年,上海各公证机构累计办理此类公证已达数千件,受益群体主要是独居老人和与家人关系疏离的老年人。

上海市民政局也多次通过官方渠道向市民推广这项制度,核心建议是:趁身体健康、头脑清醒的时候,用法律文件把晚年的照料安排固定下来,不要等到需要人照料时才发现一切都晚了。

附义务赠与协议和意定监护协议,其实可以配合使用。赠与财产时签附义务协议,给受赠方设定照料责任;另外单独通过公证订立意定监护协议,为自身的人身安全再设一道保障。两份文件并用,老人的晚年权益就不再全凭子孙是否有良心。

127万,是陈阿婆攒了大半辈子的钱。这笔钱买来了房子,买来了房本上那个名字,却没能买来一次探望,一句问候,一点真正的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