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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28岁男子不幸离世,买房时在银行办理贷款,还有49万没还完,银行起诉到

湖南岳阳,28岁男子不幸离世,买房时在银行办理贷款,还有49万没还完,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他的父母要钱,老两口在法庭上直接拒绝,房子不要了,贷款不还。银行申请当地民政局,为男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判决,支持该请求。网友:房子归谁?

2020年,小王买了一套房子,但他条件有限,只付了首付,在银行贷了49万

2023年,小王突然离世,年仅28岁。

他没有结过婚,也没有子女,父母虽然健在,但面对这笔巨债,老两口的反应,出乎人们的意料。

小王去世后,每个月的按揭款再也没人交了,49万的本息就这么悬着。

银行查清原由后,2024年,一纸诉状把小王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替儿子把这笔钱还上。

庭审现场,小王父母没有争辩,也没有哭诉,而是干脆利落地抛出一句话:我们放弃继承儿子的这套房。

老两口的态度很明确,房子我们不要,贷款我们也还不了!

被告主动放弃了继承权,在法律上,就不再是合适的被告了。

连一个能站到法庭上,跟银行对簿的人都没有,这官司还怎么打?

法院银行都犯了难。

最终,法院只好以遗产管理人无法确定、没有明确被告为由,直接驳回了银行的起诉。

银行的将近50的万债权,一下子卡在了半空中,追债都找不到门。

银行毕竟是专业的金融机构,他们不甘心就这么算了。

很快,银行换了个路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定一个人来当小王的“遗产管理人”。

小王生前也没留下任何遗嘱,他的父母,和家里其他亲戚也纷纷表态,全部放弃继承。

法院审查后发现,已经没有法定继承人愿意接手这事了。

2026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指定民政局为小王的遗产管理人。

消息一出来,网上议论纷纷。

有人说,民政局又不是他家亲戚,凭啥管他的房子?

还有人担心,民政局的经费,是不是要拿去填这个窟窿?

其实事情没那么复杂。

法院解释:民政局当了这个管理人,并不是要替他还债,而是要替他善后。

也就是说,民政局会先把这套房子清理清楚,然后依法拿去拍卖或者变卖。

卖房得来的钱,优先用来还银行的贷款。

如果房款还完49万还有剩,那剩余的钱会收归国家,用于公益。

但如果房子卖得不好,那银行就只能拿到30万,剩下的十几万欠款,既不用他父母还,也不用民政局掏腰包。

银行只能自认倒霉,承担那部分坏账。

民政局扮演的角色,更像是一个房产拍卖代理人,或者债务结算员,而不是一个背锅的冤大头。

这个案子,小王的父母在法律上确实站得住脚,儿子不在了,债太重,房子可能还不抵债。

他们选择放弃继承,甩掉包袱,一分钱不用出。

但问题是,那套房子是2020年买的,49万的贷款,3年后还剩40多万,说明首付可能也就几万块。

这几年房价虽然有波动,总价大概在五六十万上下。

即便还有40多万贷款,房子的市场价值很可能会高于债务。

也就是说,父母放弃继承,损失的未必是债务,反而是可能存在的净资产。

他们到底是算准了房子不值钱,还是压根不想跟儿子身后的事沾上半点关系?

过去,人们讲究“父债子偿,子债父还”,哪怕是砸锅卖铁,一家人也要把亡人的身后事料理干净。

现在,法律给了每个人一个精巧的选择:你可以不要遗产,也就不用还债。

银行这次也没讨到什么便宜。

房贷本来就是靠房子本身做抵押的,借款人一旦死亡,又无人继承,银行只能走遗产管理程序,把房子卖了抵债。

如果房价跌了,或者拍卖不顺利,亏的就是银行自己。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小王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他们继承了小王的房产等遗产,只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小王未还的40多万房贷。

比如房子值60万,他们最多承担40万债务,剩余11万归他们所有;

若房子只值40万,他们也只需用房子价值去偿还,不用额外掏钱还剩下的9万债务。

小王父母选择放弃继承,他们无需承担这笔房贷债务了。

这既保护了继承人的权益,避免其因继承遗产,而背负巨额债务,也明确了银行的追债范围。

即只能从遗产中受偿,不能无限度向继承人索要债务。

这笔账说到底,是当初放贷时风险控制没做到位。

28岁的单身年轻人,万一出事,他的家庭会不会替他扛?

银行显然没有认真评估过这个风险。

案子的结果,民政局会依法把房子卖掉,还掉一部分贷款,剩下的坏账由银行消化。

他父母干净利落地退出了这场纠纷,民政局按程序走完流程。

一切看起来都在法律框架内平稳运行。

但就是让人觉得,缺了点什么。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