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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一名已婚男子康某,和一少妇好上了,他们在一次亲密过程中,女子生理期不愿意

河北保定一名已婚男子康某,和一少妇好上了,他们在一次亲密过程中,女子生理期不愿意,但男子却霸王硬上弓。女子越反抗,男子越兴奋。

康某本来就是个有家室的人,在工作场合认识了这位同样已婚的少妇,几句撩拨的话一说,俩人就看对眼了。各自瞒着家里的另一半,偷偷摸摸搞起了地下情。

刚开始那段时间,俩人确实是你情我愿。康某觉得自己找到了第二春,少妇也觉得遇到了懂自己的人。约会、开房、发生关系,一切都按照婚外情的剧本在走。

次数多了,康某心里就慢慢变了味。他开始觉得,这个女人既然跟了自己,那就是属于他的了。

只要他想要,对方就必须配合,没有拒绝的道理。这种扭曲的占有欲,为后来的悲剧埋下了伏笔。

出事那天,俩人又约好了见面。少妇刚好来例假,身体本来就不舒服,脸色也不好看。见了康某,她直接就说了,今天身体不方便,不想做那事。

换个正常人,听到这话要么关心两句,要么就算了,毕竟这种事本来就得两厢情愿。可康某不这么想,他那天兴致特别高,根本听不进去拒绝的话。

他非但没停手,反而觉得少妇的推拒是在跟他玩欲擒故纵的游戏。这种变态的心理一旦上来,就跟着了魔一样。

少妇越是挣扎反抗,康某就越觉得刺激、越兴奋。他完全没意识到,对方这次是真的不愿意,不是在跟他调情。

撕扯过程中,少妇急了,伸手就往康某身上抓,脖子、胸口、手背上全是血印子。

康某被抓疼了,火气也上来了。他觉得这个女人居然敢反抗自己,当场就动了手,对着少妇就是一顿打。

本来只是强行发生关系,这下变成了又打又侵犯。

少妇身上青一块紫一块,心里委屈到了极点。更过分的是,完事之后康某怕她打电话叫人或者报警,居然直接把她手机里的电话卡给拔了,想断了她求助的路子。

康某大概以为,俩人毕竟是情人关系,就算这次闹得不愉快,少妇也不会真的把事情闹大。毕竟这种事说出去,对谁都不光彩。

可他低估了一个女人被伤害后的愤怒。少妇回到家,越想越气。

她跟康某在一起,什么都不图,没要过钱,也没要求过什么,就图个感情上的慰藉。结果就因为一次不愿意,就被打成这样,还被强行侵犯。

她看着自己身上的伤,想着怎么跟丈夫解释这些伤痕。瞒是瞒不住的,与其被丈夫发现后百口莫辩,不如自己先把事情说清楚。

思来想去,她一横心,直接报了警。这一报警,康某那点侥幸心理彻底破灭了。警察来了,一看伤情,一听陈述,直接就把康某带走了。

康某到了派出所,还觉得自己特别冤。他跟警察说,我们俩本来就是情人,之前发生过那么多次关系,都是自愿的,怎么这次就成强奸了?

在他的认知里,只要是情人,就不存在强奸这一说。他觉得这顶多就是情侣之间闹别扭,吵一架打一架,怎么就上升到犯罪了?这种法盲的想法,在很多人心里其实都存在。

可法律是讲证据的。少妇当天就报了警,身上有明显的外伤,康某身上也有反抗时留下的抓痕,还有被拔掉的电话卡这个细节。

这些证据串在一起,足以证明当时发生关系时,女方是明确拒绝并且进行了激烈反抗的。康某使用暴力、阻止对方求助,这些都是强奸罪的典型特征。

一审法院很快就判了,强奸罪成立。康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他还想了个歪招,让少妇给他写了一份书面材料,说当时是自愿发生关系的。

他拿着这份材料,还反咬一口,说公安机关销毁证据、制造假证。可二审法院一查就明白了,这份 "自愿材料" 根本不是少妇的真实意思,是她害怕康某出来之后报复她,被逼无奈才写的。

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这个结果其实一点都不意外。法律从来就没说过,情人关系就可以成为强奸的免罪金牌。

别说情人了,就算是合法夫妻,只要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关系,都可能构成婚内强奸。

以前一百次都是自愿的,也不代表第一百零一次就必须自愿。女人说不,就是不,这一点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说到底,人还是得有点底线。对婚姻忠诚,对他人尊重,对法律敬畏。这三点做到了,才能避免把自己的人生搞得一塌糊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