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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男子委托中介出售房产,成交价672万元,支付佣金12.3万元。一年后他偶

深圳,一男子委托中介出售房产,成交价672万元,支付佣金12.3万元。一年后他偶然发现,买家实际支付了720万元,中间48万元去向不明。他怀疑被中介吃差价,中介解释说差额买卖双方与第三方私下往来,公司并未经手。男子愤而起诉,法院判决令他大感意外。


2024年,刘先生打算将闲置房出售变现,委托给了一家声誉不错的连锁中介机构。


不久,中介通知他已找到买家。刘先生因信任中介,且日常事务繁忙,将全程事宜交由中介经纪人代为处理。


从聊价格,拟合同到办过户,刘先生基本没操啥心,光等着收钱了。


最后,房子成交价定在672万,刘先生觉着能接受,立马点了头,按说好的佣金,给中介12.3万。


原以为,这事这么就敲定了,可没料到后续还有大圈套等着他。


签合同时,合同上买方,写着一个不认识的人。


刘先生没往深处想,反正中介说,确定对方是真买家,至于房子卖给谁都行,他只管拿钱就行,后续照常走流程呗。


原来,他还签了一份确认书,据说是买方主体能换,有效期到2024年4月23号。刘先生本来就一马大哈,他都没细看,让签就签了吧!


关于卖房,整个交易过程中,中介从未安排刘先生和买家当面沟通,所有信息均由经纪人中间传话,而且刘先生自始至终,没和对方有过联系。


直到2025年,房子过户已尘埃落定,入住多时的买家,主动联系刘先生,商讨房屋修缮事宜,双方一交谈,察觉其中另有隐情。


买家自述,当初购买此房,前后大概花掉720万,刘先生闻言,表情当场愣了。


自己到手仅672万,那48万差额去了哪里?


刘先生疑心48万被中介吞了,立刻找上门去质问。


中介告诉他,公司仅收12.3万佣金,48万并未经手,签约第三方所取,属买卖双方与第三方私下约定,中介概不负责。


刘先生拒不接受,全程皆由中介对接,他连买家真容都未见,怎能算作私下交易?


他整理证据后,反手将中介告上法庭,诉求返还48万差额,并依其公开承诺的“吃一赔三”索赔三倍款项。


然而,法院判决令刘先生大感意外,48万元并未转入中介公司账户,而是被经手第三方截留,法院据此认定款项与中介无关,最终未支持刘先生诉求。


其实,这波利益驱动,是中介钻了规则的空子。他们先找一个过渡的第三方把房子签下来,刻意等买方的变更确认书过了期,再安排实际买家走手续。


中介刻意在买卖双方之间筑起信息壁垒,使彼此都无法获悉对方的真实报价。


哪怕差价没进中介自己的腰包,这件事的本质,还是拿信息差占了卖家知情权的便宜。


只是恰好没留下痕迹,能让中介担责的确凿证据而已。


眼下不少二手房中介惯用这种套路,卖家在挂牌时得多留个神,尽量找机会跟真实买家见一面,当面核实成交价,否则被人坑了还浑然不觉。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明确要求中介人须就合同订立相关事项,向委托人作出如实报告。


如果中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则丧失报酬请求权,并需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中介阻断买卖双方联络、隐瞒买家真实报价,已构成未尽如实报告义务。


所以暂免法律追责,仅因差价款,由第三方收取,尚无直接证据显示,中介从中分成获益。


这对交易各方而言,还得要自行核查交易实情,不将中介口头陈述,当作唯一依据,避免被信息差左右判断。


对此,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