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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70多岁的男子,看到同村有位女子独居在家,拿出现金引导女子,想要跟女子发生

广西,70多岁的男子,看到同村有位女子独居在家,拿出现金引导女子,想要跟女子发生亲密的行为。先是一番滋扰,女子明确拒绝,男子不甘心准备强行侵犯。恰好家属通过房间内的监控看到眼前一幕,立刻喊话并且斥责。男子吓得立刻逃离现场。

女子的家属立刻赶回家,搜集证据后赶紧就报了警。

经常,男子涉嫌侵犯罪,而且伤害的对象还是一位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罪加一等。(案例参考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京报网)

先来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

案件的男主角刘某业,犯案时年龄为72岁。

刘某业留意到同村内有一位独居的女子李某,年龄是61岁,李某常年独居,子女们不怎么回来。

看中这一点,刘某业开始心存歹念,一心想要接近李某,做点坏事情。

事发这一天,刘某业潜入了李某的家中,看到刘某业闯进来,李某的情绪已经开始不对劲。

但是刘某业一开始没有直接来抢的,而是先拿出了部分的现金,试图引导李某,二人何不做点事情打发时间?

李某立刻摇头拒绝,并且要求刘某业立刻离开自己的家里。

面对李某的拒绝,刘某业没有放弃,而是准备做违法的事情。

他直接就靠近了李某,开始强行的跟李某展开肢体的接触。

李某不断的挣扎,大声呼喊。非常巧合的是,家属为了监督到李某的日常生活,家里安装了监控。

当天家属为了查看李某是否已经正常休息,就打开了监控查看情况,无巧不巧,就看到了刘某业想要侵犯李某的画面。

家属立刻就对着监控大声呼叫:赶紧离开哈!不然我就报一下警了。

一番斥责之后,刘某业吓得赶紧就逃离了李某的家里。而李某的家属也立刻赶回了老家。

到家之后,搜集了监控里的证据,家属立刻就打电话报了警。

办案人员来到现场之后,看到屋内存在挣扎的痕迹,经查,李某当时正好情绪失常,处于精神发病的期间,在案发的时候,并没有自我防卫的能力。

很快,逃回家里的刘某业也被抓捕归案,到案之后,刘某业也是认罪认罚,因为涉嫌侵犯罪,刘某业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

判决之后,刘某业没有上诉、没有抗诉,判决即生效。

那么,刘某业的行为,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呢?

本案中男子非法入侵了入宅,想要对没有防卫能力的妇女实施犯罪,尚未完成行为时家属立刻制止,男子因为害怕就逃离了现场。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此行为属于侵犯罪未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刑法》第 236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侵犯妇女的,构成侵犯罪,依法要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3 条规定,已经着手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中,男子面对精神有问题的女子,已经丧失了自我保护能力,还要对其进行侵犯,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而且男子是入户侵犯,还存在非法入侵住宅,危险系数更高。

如果此刻没有人来制止,男子的行为必定就会完成。只不过后来被家人组织,最后的结果就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是因为客观的障碍而被迫停止了行为。

这个跟犯罪中止,存在本质的区别。

《刑法》第 24 条规定,在犯罪的过程中,因为自己能达目的却主动停止,属于主观上自愿放弃,这个则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所以说,案件中的男子,并非不想要达成目的,是被客观的因素给阻拦,需要依犯罪未遂来定罪。

据此,需要依照侵犯罪中的既遂标准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相关办案人员在判定的时候,给与自由裁量判决。

《民法典》第 1179、1183 条规定,行为人对被害人做出了民事损害行为,依法要做出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作为女子的家属,针对男子的行为,在主张刑事上诉的时候可以附带民事上诉,要求男子做出医疗费、检查费、护理费等赔偿,依法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在侵犯类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高额索要,这个可以依法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

看完本案,您作何想法呢?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京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