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不用赔!”河南洛阳,一村民在大队部乘凉,男子醉酒经过,无故对他辱骂,村民回了几句,被其他人劝开。村民主动避让回家,可万万没想到,醉酒男子却追着他不放,抬脚踢踹,村民连连后退,躲闪中不得已将男子的脚架开,男子失衡倒地,头部受伤,先后两次住院45天,医疗费花了8万多。之后,男子将村民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2026年7月13日,大河报公开报道了这起由洛阳伊川法院审理的案件。原告吴某以住院治疗产生的损失为由,要求同村村民周某赔偿16万余元。
伤情和费用都客观存在,但法院需要判断的核心并非吴某伤得多重,而是周某为何抬手格挡,以及这一动作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案情回到事发当晚。周某在本村大队部附近乘凉,饮酒后的吴某途经现场,无故辱骂周某。双方争执后,在场村民及时劝阻。周某没有继续纠缠,而是转身回家,试图结束冲突。
吴某却继续追赶,并抬脚踢向周某。周某一边后退躲避,一边抬手架开踢来的腿。吴某随即失去平衡倒地,头部受伤,先后两次住院,共计45天,医疗费超过8万元。
吴某认为,治疗费用已经发生,周某参与冲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查行为顺序后,注意到几个关键事实:吴某主动辱骂并追逐踢踹,周某曾主动离开,周某没有追打,也未在吴某倒地后继续动手,采取的只是一次防御性动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防卫人才承担适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明确,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综合考察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同时审查防卫的时机、方式、强度及后果。
法院不能只看谁住院更久、谁花钱更多,还要查清危险由谁制造,格挡是否发生在侵害正在进行时。
伊川法院认定,吴某的追逐和踢踹构成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周某已经退让,格挡发生在吴某抬脚攻击之际,目的在于保护人身安全,手段没有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需要。
吴某受伤后果较重,却不能改变周某行为的性质。法院最终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周某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判断还能从2018年昆山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中得到理解。2018年8月27日晚,刘海龙在争执中持刀攻击于海明,刀具脱手后,于海明捡刀反击。
2018年9月1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年12月,该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案件说明,防卫必须放在现场的紧迫危险中考察,不能要求遭受攻击者在极短时间内精确计算每个动作的力度。
昆山案件涉及刑事责任,伊川案件处理民事赔偿,法律领域不同,但共同原则很清楚:侵害正在发生时,公民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危险。
伤情和费用需要依法审查,责任却不能简单按照受伤轻重分配。伊川法院的判决保护了克制退让的一方,也提醒公众,醉酒不是侵犯他人的理由,主动制造冲突更不能在受伤后把全部后果转嫁给防卫者。
正当防卫的意义,就是让依法自保的人不必为合理格挡承担不该承担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