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位父亲在弥留之际时,将100万存款全部留给大儿媳妇腹中的双胞胎。父亲去世后,他的小儿子却对父亲的决定十分不满。
于是和大哥一家对簿公堂,称两个孩子尚未出生时,无法接受赠与,所以这个赠与关系无效。父亲生前未留下遗嘱,所以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平分这100万元。法院这样判!
公开报道中,安徽老人老强、大儿子大强和小儿子小强均为化名,报道没有公开承办法院和案件案号。争议进入诉讼后,小强反复强调一个时间差,老人交出银行卡时,双胞胎还在母亲腹中。
小强认为,没有出生就没有资格收钱,老人又没有留下合格遗嘱,存款应算遗产。大强没有否认兄弟之间的分歧,只说明父亲病重时意识清楚,100万元明确留给两个孙子,大强只是代为保管。
需要判断的并不只是老人偏向哪一方。若把临终交代视为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法律要求有两个以上适格见证人在场。
大强夫妻与受益的双胞胎存在直接利害关系,难以承担见证作用。可老人已经把银行卡交出,案件便出现另一个问题,这究竟是没有成立的遗嘱,还是老人活着时已经作出的赠与。
类似争议早在南京出现过。1998年3月3日,郭某顺与李某登记结婚。2004年1月30日,夫妻共同签署人工授精协议,李某随后怀孕。
郭某顺患癌住院后,于2004年5月20日写下遗嘱,把房屋中属于个人的财产留给父母,并表示不接受腹中孩子。
三天后,郭某顺去世。2004年10月22日,李某生下郭某阳。郭某顺父母认为郭某阳没有血缘关系,也不该分得房产,李某随后向法院起诉。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查明,人工授精是夫妻共同同意的生育安排,郭某顺事后反悔,不能否定郭某阳的婚生子女身份。
涉案房屋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先取得一半,郭某顺能够处分的只是另一半。更关键的是,遗嘱没有给已经受孕的郭某阳保留份额,相应内容不能发生效力。
2006年4月20日,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再由李某向郭某阳和郭某顺父母支付折价款。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布为指导案例50号。
这份指导案例回答的是胎儿继承问题,安徽案件面对的却是胎儿接受赠与。两类纠纷的共同点,是孩子尚未出生,却已经形成需要保护的利益。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前提是娩出时为活体。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总则编司法解释又明确,孩子出生前,父母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
双胞胎后来健康出生,小强提出的核心理由因此不能成立。依照报道提供的信息,老强在意识清楚时明确指定赠与对象,并把银行卡交给大强保管。
公开报道所述裁判结论为,100万元赠与关系成立并生效,这笔钱不再作为老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分割,法院驳回小强要求平分存款的诉请。
判决也没有让大强成为100万元的所有人。资金属于两个孩子,大强夫妻只是监护人和管理人。民法典要求监护人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财产,除维护孩子利益外,不得随意处分。
老强的临终安排最终得到法律确认,两个孩子出生后依法取得相应财产权益。
信源:荔枝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