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男子只用了十分钟去按摩,民警觉得不正常,猜是有偿的违法服务,盘问后男子和按摩店的老板娘都承认了,也签字认可了,被拘留三日后,事情却有了反转,老板娘说自己就是正经做生意,当时收的100元也是正经按摩的钱,所以就把办案的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做出了判决。
法庭里安安静静,黄某坐在原告席上,一脸委屈,仿佛受了天大的委屈,今天专程来讨公道。
她今天的目标很明确,要推翻之前派出所给自己开出的三天拘留处罚。
面对法官,黄某声情并茂,把自己塑造成了无辜的正经生意人。
她说自己开的是合规养生馆,那天接待赵某就是普通的全身按摩,一百块是明码标价的服务费,半点儿歪门邪道都没有。
至于当初在派出所签下的认罪笔录,她自有一套完整的说辞:是办案人员耍了花招,哄骗我只要签字就能马上离开。
审问的时候故意熬着我,不给吃饭、不让休息,硬生生靠着疲劳战术逼我违心签字。
她还抓住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一点,咬定警方办案程序不合规矩。
作为案件第三人到场的赵某,也顺着她的话一起翻供,矢口否认当晚存在任何违法往来,坚称全程都是被逼迫承认罪行。
两个人一唱一和,演技拉满,眼看着就要把黑白彻底颠倒。
可法官审理案卷的时候,随手翻出了一条极具讽刺的记录,直接戳破了整场表演。
案发第二天早上九点三十六分,嘴上哭诉被限制饮食、饱受折磨的黄某,主动转了一笔钱给办案民警,客客气气委托对方帮忙捎一份早餐。
一个连一口饭都吃不上、被严厉审讯的人,怎么会从容转账、礼貌求人买早饭?这番矛盾,当场就让她的说辞站不住脚。
随着证据一件件摆上台面,整件事的前因后果,才完整浮出水面。
时间拉回2023年12月20日夜里九点半,柳州街边的这家养生馆。
赵某推门走入,没有咨询项目,没有沟通时长,黄某心照不宣把人带进里屋,拉紧门帘隔绝外界。
仅仅十分钟之后,赵某快步离开门店,早就蹲守在外的民警当场将两人拦截,从黄某身上搜出了刚刚收下的一百元现金。
彼时二人面对调查,没有丝毫抗拒,主动交代了真实交易内容,在笔录、现场检查材料上逐一签字按手印。
民警依法告知处罚结果,并且询问她是否需要申诉辩解,黄某当场直接拒绝,心甘情愿接受三日行政拘留。
正常来讲,做错事接受行政处罚,事情就此收尾。
可黄某在拘留期满之后,越盘算越不甘心,舍不得这笔生意收入,不甘心留下处罚记录,便琢磨着靠着当庭撒谎、歪曲事实来撤销处罚。
两人始终没法解释,为什么正规按摩只需要十分钟、必须关门密闭完成,面对法官的追问拿不出任何合理说法,口中的诱骗审讯,也没有一丁点儿实际证据支撑。
很多人误以为签字可以随意反悔,这是对证据规则最浅薄的误解。
第一,定性与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三日拘留,落在情节较轻的法定区间,实体处罚合法。当事人当场签字自认、现场查获涉案钱款,基础证据闭环。
第二,原告起诉的核心依据是主张非法取证,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行政诉讼举证倒置,但主张疲劳审讯、诱供的原告,必须拿出基础证据。
本案原告只有口头陈述,没有任何客观佐证,反而存在主动转账委托民警代买早餐的反证,非法取证的抗辩直接不成立。
第三,能否以缺少询问录音录像撤销处罚,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现行治安执法并未强制所有询问必须录像,本案笔录、物证、双方供述完整,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严重违反程序,不符合撤销条件。
回归本案:亲笔文书具备法律效力,事后翻供不能推翻书面自认。
十分钟密闭交易违背正常服务业常态,当事人无法合理解释行为差异。
法院驳回诉请,是守住证据裁判的底线。
人性总有投机:犯错时急于脱身签字认责,处罚结束后妄图靠谎言规避代价。
法律不认事后的眼泪,只认当庭的证据。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