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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对情侣恋爱同居多年,共同出资购置房产。因男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房屋登记

广东广州,一对情侣恋爱同居多年,共同出资购置房产。因男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房屋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多年后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女方将房屋出售获得 530 万元售房款。

男方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增值收益,遭到女方拒绝,双方对簿公堂。女方提出,只愿意返还当初男方投入的本金,引发巨大争议。

2009 年,小美与小北相识。同年 9 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共同生活。到了 2010 年,双方看中广州一套二手房,总价 143.8 万元。

小北当时不具备购房资格,房产证只能登记在小美名下。小北没有要求补签共有协议,也没有把房屋份额写进合同,只与父亲合计支付 70 万元,其中 5.8 万元定金由小北直接转给原房主。

房子买下后,小美与小北搬进去居住。2013 年 7 月,双方因工作原因搬离,感情关系仍在继续。直到 2019 年 6 月,近十年的共同生活结束,房屋如何处理才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微信协商中,小美发给小北一份《和解方案》。方案承认收到小北父亲转来的 70 万元,却认为双方没有共同买房的明确约定,只愿退回 70 万元本金。

小北不能接受。房屋购入时只有 143.8 万元,多年后市场价值已经明显增加,若只拿回原款,小北认为共同购房形成的增值利益将全部归到小美名下。

2020 年 7 月,小美把房屋以 530 万元卖给案外人。小北得知交易完成后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实际出资占比取得售房款。小美仍坚持房屋登记在小美一人名下,70 万元只能视为需要返还的款项。

争议由此集中到两个问题,双方当年究竟有没有共同购房的意思,70 万元到底是购房出资、借款还是赠与。

庭审中,小北提交了向原房主支付定金的凭证、与父母及小美之间的银行流水。小美发送的《和解方案》也确认收到 70 万元。

购房后双方曾在房内共同居住,这些事实可以互相印证。房产证虽然只有小美名字,却不能单独推翻共同出资和共同使用房屋的事实。

广州中院二审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双方按份共有。小北出资 70 万元,占购房总价 143.8 万元的 48.68%。

法院没有按男女各一半处理,也没有只退 70 万元本金,而是把实际出资比例用于计算 530 万元售房款,最终判令小美支付小北 258.004 万元。

未婚同居不自动产生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登记也不是判断权利归属的唯一证据。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中,共同出资购买财产,通常以出资比例为基础,同时结合共同生活、有无共同子女和财产贡献等因素处理。

广州中院还审理过董某与丁某共同购房案。2011 年 12 月 26 日,双方共同认购广州番禺一套总价 762055 元的房屋,2012 年 8 月 6 日取得写有双方姓名的房产证。

后来感情破裂,董某主张首付款主要由董某母亲提供,房屋应全部归董某。法院没有否定丁某的共有权,但在计算补偿时核对首付款和还贷负担,最终确定折价款。

两个案件的共同点很清楚,恋爱期间买房不能只靠口头信任,出资记录、产权登记和书面约定,都会影响分手后的财产处理。

信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