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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一男子是出租车司机,由于他突然患了眼疾,不能继续开车,男子跟出租公司解

江苏南京,一男子是出租车司机,由于他突然患了眼疾,不能继续开车,男子跟出租公司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退20000元押金,没想到公司不但不退押金,男子还要倒贴10000多元,男子彻底懵了。

信息来源:零距离视频

事情听着简单,但细节里有点猫腻。

先说人:杨师傅,2023年7月和南京东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签了四年承包合同。

那会儿他交了2万元押金,每月租金是5000块。

跑了两年,2025年9月市场不太好,公司叫大家补签了个补充协议:月租降到3380块,但合同得往后顺延四年。

大家想少交点钱也都同意了,图个“眼前轻松”。

谁成想,2026年5月,杨师傅开车时发现视线开始重影,眼睛看东西重叠,赶紧去医院检查。

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的诊断结果写得挺明白:左眼上斜肌麻痹、双眼继发性共同性外斜视,做了手术后医生说他以后不能再开车。

这份三甲医院的证明,本应该是解约的凭证。

原来的主合同里也写得清楚:承包期内承包方因患病、伤残,经三甲医院证明无法继续驾驶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可公司给出的反应很直接:把一张3万多的费用清单甩给他。

清单里写着三项:租金差价12960元(公司说他没把顺延的合同跑完,那八个月按原价算要补回差价)、车辆折旧磨损费17000元、维修费1680元。

算下来,扣掉2万押金,他还得倒贴11640元。

你能想象吗?人都病了,活干不了了,本来想按合同退押金,结果被要求再贴钱。

记者跟着去问,公司那边的卞经理态度很硬,表示补充协议里写得明明白白,没履约完就得按原标准补差价,“没有协商的余地”。

媒体曝光后,公司后来表示可以免掉那17000元的磨损费,但租金差价这笔钱还是要杨师傅出。

公司还给过一个折中方案:扣住2万押金,不再追讨其余款项,但杨师傅接受不了这个结果,他说那相当于押金被吞,自己没了退路。

法律上这是个硬骨头。

律师看过合同后指出,补充协议只调整了月租金,并没有就合同解除写明条款;而主合同明确有三甲医院证明可解约、互不追责的约定。

两份都是公司格式文本,前后出现冲突,补充协议里那条“补差价”的约定,可能构成加重承包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这类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可以被认定无效。

此外,车辆正常折旧和磨损本来就应包含在租金或经营成本中,单独向司机追索这类费用也存疑。

这事儿已经引起了官方关注。

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介入,表示要全面核查东方出租公司制式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重点排查是否有霸王条款、是否存在不公平条款,并会同公司沟通,尽力协调双方争议。

媒体报道是在2026年7月左右陆续跟进的,节目播出后问题还没彻底解决,杨师傅家里人也着急——他老婆说,事情闹到现在,问题依旧没有解决。

类似的情况并非个别。

放在更大背景下,很多用格式合同管理大量承包人或租客的企业,都会在市场环境变动时用补充协议、格式条款去“修”规则。

有时候公司把降租金当作“大家都让一步”的好事,但同时在补充协议里加入追溯性要求,结果一旦个体遇到特殊情况,风险就被往上堆:本该互不追究的免责条款被角落化,弱势的一方因此受损。

你想想,一个人因为病不能工作,本来就没有收入,还要被要求补差价或赔磨损费,这公平吗?

当然,也不能一棒子把公司全否定。

公司方面的说法有它的逻辑:降租金确实压缩了利润,延长合同期限是他们考虑回本的方式。

如果有司机提前解约,公司的收入会受影响,从公司角度看要补差也能说得通。

但问题是,合同里的优先次序和约定应当清楚明确,不能在主合同和补充协议之间自打嘴巴,把规则前后不一致的责任全往个人身上推。

对普通人来说,碰到这样的事该怎么办?

有几点实操建议:一是保存好所有合同、补充协议和医院证明,能证明病情和合同先后签订时间的证据别丢;

二是及时求助律师或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请专业人士帮忙审合同条款的效力;

三是把问题反映给行业主管部门或执法总队,媒体曝光往往能促成双方坐下来谈;四是沟通时尽量留有书面记录,避免口头承诺变空话。

这事给我们的提醒是双向的:个体签合同要多留心,碰到格式文本要多问一句“这个条款会不会倒过来害我?”

企业在调整规则时,也应当考虑公平性和合理性,不能把所有风险都转嫁给承包方。

现在事情还在协商,官方在核查合同合规性,媒体也还在关注。

后续就看官方核查结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