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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女的有被迫害妄想症?”福建,某健身房内,男子正在健身时,一女子举着手机突然走

“这女的有被迫害妄想症?”福建,某健身房内,男子正在健身时,一女子举着手机突然走了过来,让男子不要再偷拍她了,说话声音很大,导致其他健身者纷纷指责男子不对。男子感觉冤枉,把手机交给女子查看,可女子连看都没看,转身就离开了。男子气得报了警,警方未发现男子手机中有偷拍痕迹,于是主动联系女子,并向女子提出男子的三点要求,就是道歉、删除女子所拍视频、消除影响。可女子却只是口头道歉,还说是4月份的一天被男子偷拍的,但男子明确表示,当天都没去健身房。

据悉,吴先生在一家健身房办了会员,经常会去那里健身。

近日,吴先生在健身房锻炼时,一名女子突然走了过来,手中拿着手机在拍摄吴先生,然后对着吴先生大声说了一句:“你以后不要再偷拍我了”。

当时健身房内有10多名顾客,女子的话都传到了他们耳中,于是纷纷围了过来观望,还小声议论。

吴先生觉得女子的话莫名其妙,自己都不认识对方,于是他拿起自己的手机递给女子,让女子自己检查。谁知女子看都不看,转身就跑了。

这下吴先生是有理都说不清了,他找到健身房负责人,要求调取监控以证清白。

可健身房仅配合保存了录像,无法直接提供给吴先生。无奈之下,吴先生选择了报警。

接到报案后,警方展开核查工作,吴先生主动交出手机供警方查验。

经查,吴先生的手机内没有任何偷拍女性的照片、视频,健身房监控也没有看到吴先生有偷拍女子的行为。

后警方联系上了女子,将吴先生的要求转达。谁知女子突然表示自己记错了,称吴先生是在4月份的某日偷拍了她。

警方又核对健身房打卡记录、入场行程信息,证实当天吴先生根本没有踏入这家健身房,女子的指控的时间完全对不上。

后续警方通过健身卡信息核实女子的身份,发现她使用的健身卡并非本人实名登记。

由于此事不大,警方就试图调解,吴先生也不想麻烦,所以同意调解,只要求女子道歉,删除她所拍的视频,并消除影响。

但女子只是电话中口头道了歉,并表示自己当时只是拿着手机做做样子,并未实际拍摄,可她话里话外的意思还是认为吴先生偷拍了她。

目前,吴先生并没有起诉女子的打算,只是女子无缘无故说自己偷拍她,这种无端指控却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实在有点难以接受。

其实,女子的行为就已经涉嫌诬告陷害了,侵犯了吴先生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且该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也就是说,女子的行为侵犯了吴先生的名誉权,不能仅仅口头道歉就行。

当时在场有10多个健身人士,他们都听到了女子的话,所以对吴先生的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

因此,女子应当在道歉后,向其他人解释清楚是个误会,以恢复吴先生的名誉。

如果女子不同意这么做,我们认为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其中,“公然” 包含商场、健身房、地铁等公共场所,不局限于网络;“捏造事实诽谤” 就是凭空编造偷拍、偷窥等负面标签指责他人。

如果女子主观目的就是诬陷吴先生,试图让其受到行政处罚的,就属于上述规定第(三)项情形,同样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最后,这件事看完真的让人特别气愤,随口一句指控,旁观者先入为主,当事人却要花大量时间、精力自证清白,心理上的委屈很难弥补。这种胡乱指控的行为如果不加以约束,会形成恶劣风气。

这里要提醒广大网友,一旦遇到无端污蔑行为,一定要第一时间留存监控、证人、聊天通话记录等,并主动报警固定证据。

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