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55 岁女子代表企业向国粮内蒙古公司购买了 3744 吨玉米,总价值 1138 万余元。此前合作曾出现过预付款交付后发货滞后的问题,本次交易双方约定,卖方出具铁路货物运单之后,买方再支付全款。
卖方出具铁路大票,买方经过核验后支付全部货款,但始终没有收到货物。经法院调查,案涉这批玉米根本没有装上火车,货物去向至今不明。案件历经两年多审理,再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这笔生意金额巨大,但正明公司账面可赚取的利润并不高。2023 年 1 月 10 日,张女士代正在坐月子的女儿处理业务。正明公司和下游买方约定,每吨玉米售价 3080 元,又以每吨 3040 元向国粮内蒙古公司采购。
每吨只差 40 元,3744 吨全部交付,账面毛利只有 149760 元。为了挣这不到 15 万元,正明公司需要先行支付 1138 万余元货款,理论毛利率约为 1.32%,运输成本、资金占用成本尚未扣除。
张女士最为担心卖方无法按时发货。此前双方有过一笔 100 多万元的业务,国粮内蒙古公司收取预付款之后发货拖延,经多次催促才完成履约。
因此本次合同明确约定,正明公司见到铁路大票之后再支付全款。张女士认为,整车粮食完成装车之后,铁路部门才会出具正式运单;60 张运单完整记载车号、重量、运输信息,付款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风险恰恰隐藏在这 60 张运单之中。3744 吨玉米拆分至 60 辆货车,平均每车约 62.4 吨,符合粮食整车装载的常规情况;宝清铁路出具的单据显示状态为已装车、已制票,从外观上看不出异常。
张女士完成付款之后跟踪运输记录,收货方却始终收不到玉米。正明公司随即报警并提起诉讼,法院调取证据查明,运单对应的玉米并未实际装车。
一审、二审阶段,法院基于在案证据认定国粮内蒙古公司与宝清铁路构成恶意串通,判决买卖合同无效,由国粮内蒙古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一项证据细节改变案件责任认定。正明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没有标注核实时间,光盘创建日期晚于付款日期,也未能提交原始通话载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女士在付款之前完成电话核验。
再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双方恶意串通证据不足,不支持合同无效的结论;认定国粮内蒙古公司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宝清铁路违规出具运单构成侵权。
宝清铁路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铁路货运相关规程,整车货物必须装车完毕,才可以办理承运、出具运单,运单应当载明发站、到站、品名、重量、车号、承运日期。
宝清铁路明知货物没有装车,仍然出具 60 张显示整车运输状态的运单;正明公司基于该运单产生信赖并支付货款,企业损失和该违规出具单据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025 年 4 月 30 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终审判决:国粮内蒙古公司返还 11381759.28 元货款,并支付 113.8 万余元违约金;对于国粮内蒙古公司无法返还的货款部分,由宝清铁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虽然判决已经明确各方责任,但执行环节依旧存在现实难题。国粮内蒙古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企业经营异常;宝清铁路自身也背负多笔债务。
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的万吨粮食异地执行典型案例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通过多方异地协作,处置已经保全在粮库的 10629.55 吨小麦,历时 34 天完成执行。
该案件能够直接处置粮食实物,前提是粮食客观存在并且提前完成财产保全。反观本案,3744 吨玉米从未实际装车,不存在对应的实物可供查封,后续执行只能围绕账户、应收账款、其他财产线索推进。
张女士原本希望依靠铁路运单控制交易风险,案件却揭示:单据内容、付款时间节点、电子证据原始载体,都会直接影响司法层面的事实认定。
历经两年多审理,正明公司拿到区分卖方违约责任、铁路方侵权补充责任的生效判决,但全部货款能否执行到位,仍要看后续财产处置情况。
信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