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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香港某公司委托新加坡某船务公司,将价值人民币 499万余元的电

2022年10月,香港某公司委托新加坡某船务公司,将价值人民币 499万余元的电子产品从上海港运往巴拿马。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新加坡承运人以香港公司被美国列入制裁清单为由,拒绝签发提单和交付货物,并在海事强制令处理期间擅自将货物退运回上海港。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构成根本违约,于近期判决,新加坡船务公司赔偿香港公司货款损失 499万余元及利息,并驳回承运人索要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已将其入选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法院在该案中实际优先适用并作为核心裁判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我国《反外国制裁法》属于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国际私法中的直接适用法),其效力优先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法律(如本案提单约定的新加坡法律)。

《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承运人虽然辩称是为了规避他国(如美国 OFAC)的制裁风险,但在法律本质上仍属于“协助执行外国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其违约赔偿责任的合法事由。

这是我国法院首次通过司法判决,明确《反外国制裁法》的强制适用效力,阻断外国单边制裁的长臂管辖。此案发出了明确信号——试图通过执行外国单边制裁来损害中国企业(包括香港企业)合法权益的外资实体,在中国境内(包括可供执行的资产、船舶、银行账户等)将付出直接的经济代价。通过这一典型案例,上海海事法院展示了中国打造“国际海事诉讼优选地”的决心,不仅彰显了对本土合法商务活动的司法庇护能力,也确立了中国在反外国单边制裁法律博弈中的主动权。

评论列表

渡了
渡了 3
2026-08-14 15:54
震慑一班美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