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男子每月正常交社保,系统却显示男子已死亡,导致男子每次办点事都需要自证自己还活着,这个事情持续了四年多,最终发现竟是男子四年前为父亲办丧事的时候,殡仪馆工作人员录入死亡信息时,误将男子的身份证号录入了进去,殡仪馆承认错误并口头道歉,但男子不接受,当了四年“鬼”的伤害怎么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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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遇到这个糟心事是从2019年4月开始。
他每个月都按时交社保,但社保和医保账户却频繁出现异常,系统总是提示,他本人已经死亡。
他原以为是系统出现了故障,于是按照要求拍摄身份证照片和视频验证方式来证明自己还活着,原以为这一次解决过后就没什么事了,没想到这只是事情的开端。
之后的每个月,只要有需要用到社保和医保的地方,他都得需要用这种方式去自证,否则什么事都干不了,这样的情况长达四年。
直到2023年9月,张某失业了,他申领失业金保险金的时候,相关部门以“死亡状态”拒绝为他办理,张某彻底坐不住了。
他一直好好的活着,怎么就“被死亡”了?
于是,他拨打市民服务热线,将事情的原委说明,希望能帮核实一下问题出在哪里。
可最终的结果却让张某觉得荒诞至极。
原来,4年前,张某父亲离世,2019年3月,张某为父亲办理丧事时,殡仪馆的工作人员误把张某的身份证号当成死者信息录入了进去,这才导致了张某的社保和医保均显示自己是死亡状态。
张某觉得工作人员也太不负责了,因为一个失误给自己造成困扰长达四年之久,且严重损耗自己的人格权,于是向殡仪馆讨要说法,并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可对方在复核完真相后,只承认自己的工作失误并进行口头道歉,并不愿赔偿。
最终,张某将殡仪馆给告了,他的诉求明确,就是想要殡仪馆去承担他多年来往返各个部门自证存活的交通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5.3万元。
殡仪馆方向院方表示,已经在2023年9月1日对张某的行为进行更正,可张某并未提供交通证明的相关依据,也无医疗证据证明,所以不愿赔偿。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怎么看呢?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张某被死亡这个错误登记,使得张某在系统里成了“死人”,导致后续失业金的认领也无法正常运作,张某不得不反复证明自己还活着,这已经严重损害了张某的人格尊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某四年来,需反复认证自己的存活状态,操作频繁,已经身心俱疲,而且也严重了张某的正常生活,虽无就医记录,但也给张某带来了实质性的精神伤害。
最终,结合殡仪馆的过错程度和影响范围,判定殡仪馆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费1.8万元。
至于所主张的交通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张某因为未能提供车票等证据,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因证据不足,所以驳回交通费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