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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小钱却惹上百万赔偿!贵州,两名男子摘马蜂窝赚钱,结果成了被告,要求赔偿116万

赚小钱却惹上百万赔偿!贵州,两名男子摘马蜂窝赚钱,结果成了被告,要求赔偿116万。因为他们把马蜂窝摘走后,工蜂回来看到没有窝,就把火气发泄在了一位村民身上。村民被蜇后不幸离世,家属报警,最后起诉要求赔偿。两男子辩称,你怎么就能证明蜇伤村民的工蜂就是这个蜂巢的呢?
 
王军和杨磊,两个平塘县的人,专门干"追蜂"这行。说白了就是找野生马蜂窝,摘下来卖蜂蛹赚钱。七里蜂在当地外号"杀人蜂",攻击性强,毒性大,受惊了能追人几公里。但蜂蛹值钱,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2025年9月24号傍晚,两人开着面包车一路摸到湄潭县一个村子里,盯上了罗建国家茶园里的一窝七里蜂。蜂窝挂在树上,椭圆形,半米高,三十多厘米宽,算是不小的一窝。
 
两人穿好防护服,上树把蜂窝摘下来,装进袋子带走。临走前喷了点杀虫剂,简单消杀了一下现场。既没跟茶园主人打招呼,也没立个警示牌,拍拍屁股就走了。
 
他们心里其实门儿清。后来在派出所问话的时候,两人自己都承认:杀虫剂只能杀死当时在窝里的蜂,那些出去觅食没回来的工蜂杀不死。这些蜂回来看见家没了,会在原地附近盘旋,脾气特别暴躁,见人就蜇。这东西毒性大,真能蜇死人。
 
知道归知道,警示牌是不可能立的。一来麻烦,二来立了等于告诉别人"我在这儿摘过蜂窝",说不定还会惹麻烦。两人抱着侥幸心理,觉得过几天蜂散了就没事了。
 
四天后,9月28号,茶园主人罗建国背着药桶去园子里打药。他根本不知道自家树上的蜂窝被人摘了,更不知道附近游荡着一群无家可归、见谁蜇谁的"散兵游勇"。
 
结果可想而知。罗建国被七里蜂蜇了,送医院抢救了一天,还是没救回来。死因是重度蜂蜇伤引发急性肾衰竭,多器官衰竭。好好一个人,进自家茶园干个活,人就没了。
 
家属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很快就查到了王军和杨磊头上。但刑事那边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说白了,这不算刑事案件,不算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事不追究,民事赔偿跑不了。罗建国家属直接把两人告上法院,索赔116万。
 
法庭上最有意思的一个抗辩点来了。王军和杨磊说:你凭什么证明蜇死他的蜂,就是我们摘的那窝蜂?山上野蜂那么多,说不定是别的蜂窝的呢?
 
这个问题问得好像有点道理,但法院还真就给答上来了。
 
法院专门找人把整片茶园仔仔细细排查了一遍,确认除了被摘走的那窝,周围没有第二个七里蜂的巢穴。出事的位置,正好就是原来蜂窝所在的那片区域。时间上,蜂窝被摘四天,正好是回巢工蜂最躁动的时间段。蜂种也对得上,就是七里蜂。
 
时间、地点、蜂种,三样全对上了。法律上讲究个"高度盖然性",不用百分之百严丝合缝,只要大概率是这么回事就行。所以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责任划分上,法院判王军和杨磊承担70%的主要责任。算下来各项损失总共116万多,七成就是81万出头。扣除两人之前垫付的5万块,还得赔76万多。而且是连带责任,找谁要都行。
 
两人不服,上诉。遵义中院二审看完材料,直接驳回,维持原判。
 
这案子有意思的地方在哪儿呢?很多人看完第一反应是"飞来横祸",摘蜂窝的人倒霉,被蜇的人更倒霉。但仔细琢磨琢磨,这锅真不冤。
 
首先,王军和杨磊是专业干这个的,不是路人随手捅着玩。他们比谁都清楚七里蜂的危险性,也知道摘完蜂窝后回巢工蜂会攻击人。明知有风险,还不做任何防范措施,连个最基本的警示都不做,这本质上就是把风险甩给了不知情的路人。
 
说难听点,这钱赚得太省事了。好处自己全拿,风险全留给别人。真出了事,一句"谁能想到"是说不过去的。
 
其次,很多人纠结"怎么证明就是这窝蜂"这个点。现实中不可能给每只蜜蜂做DNA鉴定,真要那么较真,以后所有类似案子都不用判了。法律讲的是常识和逻辑,整片区域就这一窝七里蜂,人就在这个位置被蜇,时间线也对得上,这就够了。
 
还有个细节值得注意,刑事不立案,但民事该赔还得赔。很多人以为"没坐牢就等于没责任",其实不是一回事。刑事责任门槛高,民事责任门槛低。你没犯罪,不代表你没过错。有过错,造成了损害,就得赔钱。
 
这两年贵州类似的案子真不少,三都县有一起,务川县也有一起,都是摘完蜂窝没处理干净,路人路过被蜇死,最后都是摘蜂窝的人担主要责任,赔几十万。
 
说白了,这就是个典型的"赚小钱赔大钱"的教训。一窝马蜂窝的蜂蛹,撑死了卖几千块钱。结果一出事,几十万的赔偿砸下来,多少年都白干。
 
很多人干这种"野生"营生的时候,总觉得风险是小概率事件,轮不到自己。可小概率事件一旦发生,就是百分之百的灾难。尤其是这种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你觉得"应该没事",往往就是出事的开始。
 
摘蜂窝、打野味、挖野生植物,很多人觉得这是"靠山吃山",不算什么大事。但现在法律越来越清晰,你干了什么,造成了什么后果,就得承担什么责任。不是一句"以前都这么干"就能搪塞过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