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男子在高压线下垂钓,手持鱼竿来回走动时不慎触碰高压电线,当场触电身亡。随后,家属向线路产权方辽宁某公司及供电公司,索赔169万余元。更令人心惊的是,事发地此前已发生过触电亡人事故,但产权方未及时整改隐患。法院也因此认定产权方担责30%,这样判了!
事发时间定格在2025年5月24日,地点位于辽宁阜新清河门区一处乡村野外。
当天,殷某趁着闲暇时间,前往当地村落周边野外垂钓。
作为一名常年钓鱼的爱好者,他对户外垂钓的环境早已十分熟悉,平日里也经常在这片区域活动。
事发时,殷某手持鱼竿在垂钓区域来回走动调整位置,全程没有做出危险的刻意举动,只是常规调整垂钓点位。
可谁也没想到,看似平常的一次走动,意外骤然发生。
殷某手中的鱼竿不慎触碰了上空架设的高压电线,强大的高压电流瞬间贯穿身体,当场引发严重触电事故。
意外发生后,周边人员第一时间发现险情并紧急求助,但高压触电的伤害极具毁灭性。
即便现场人员尽力施救,依旧没能挽回殷某的生命,这名普通垂钓者不幸当场离世。
好好的一个人,一次普通的休闲出行,最终变成了一场家破人亡的悲剧。
事故发生后,殷某家属悲痛万分,在处理完后事之后,仔细梳理了事发场地的安全状况,发现了一个让人难以接受的关键问题。
这处架设高压电线的野外区域,并非首次发生触电亡人事故。
在此之前,这里就已经出现过同类致命触电事故,早已暴露出现场电力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然而对应的责任单位却始终没有落实整改工作。
不料隐患长期搁置无人处置,最终让殷某成为了又一名受害者,再次酿成惨痛的人命事故。
掌握这一关键线索后,殷某家属认为,涉事高压线路的产权及维护单位存在严重失职,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家属将辽宁某线路产权公司、当地供电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提出了共计169万余元的赔偿诉求。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自阐述了自身的观点与诉求。
殷某家属一方主张,事发区域早已发生过触电致死事故,足以证明高压线路布设、现场安全防护存在明显漏洞。
作为线路产权方的辽宁某公司,在明知场地存在致命安全隐患的前提下,长期不整改、不增设防护警示措施,漠视公共安全,直接导致二次伤亡事故发生,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而涉事的辽宁某产权公司则当庭提出异议,认为本次事故的核心原因,是殷某自身疏忽大意所致,公司不应承担高额赔偿。
同时公司表示,自身已履行基础的线路维护义务,事故属于个人意外,与公司管理疏漏无关,不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当地供电公司也依据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提出自身仅负责电力输送,案涉线路的产权、维护权责均归涉案产权公司,无需为本次事故担责。
可谁能想到,法院核查证据后,彻底厘清了各方权责,推翻了涉事企业的抗辩理由。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5月19日,辽宁某公司与当地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各自对自有产权的电力设施承担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同时承担对应设施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
案涉夺命高压线路,完全归辽宁某公司所有、使用与维护,安全隐患整改的主体责任,毋庸置疑落在该公司身上。
更关键的是,该场地此前已发生过触电亡人事故,属于明确的高危隐患点位,该公司却长期消极不作为,既未检修线路、调整布设,也未增设醒目警示标识、防护设施,放任致命隐患持续存在。
与此同时,法院也明确了殷某的自身责任。
殷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清楚野外高压线下存在极大安全风险,依旧选择在此垂钓,未尽到基本的自我安全防护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结合事故成因、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核定,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总计1394609.5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殷某自行承担70%的主要责任,辽宁某公司因隐患未整改、履职失职,承担30%的事故责任,需赔偿殷某家属418382.85元。
一审判决出炉后,辽宁某公司依旧不服判决结果,认为自身责任认定过重,随即向辽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试图免除或减少赔偿金额。
然而二审法院经过细致审理,全程核查案件事实、权责划分与法律依据后,确认一审判决事实清晰、适用法律准确、责任比例划分合理。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2026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