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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得漂亮!山东菏泽,男子下午3点向公司提出离职,一个小时后公司批准。谁知,5点半

干得漂亮!山东菏泽,男子下午3点向公司提出离职,一个小时后公司批准。谁知,5点半下班,男子骑着电动车在下班途中遇到车祸,不幸身亡。交警认定男子无责。男子家属悲痛万分,随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公司坚决不认:男子辞职,已不是公司员工。而人社局仍认定为工伤。公司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决定。法院:辞职没到24点仍是单位职工!网友:为苦命人掰一局!

2025年4月26日下午3点,章某因各种原因正式向自己所在公司递交辞职申请。

谁知,公司的审批效力非常高,仅仅1个小时之后,也就是下午4点多,离职流程走完,工作交接全部办理完毕。

章某到了5点半下班后,骑上电动车往家赶,他想这条走了无数遍的往返道路,可能也就是最后一次通行了,从此与公司再无瓜葛。

万没想到,路上突发交通事故,章某的电动车与一货车相撞,他当场死亡。

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这起车祸里面,章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虽然他是受害者,可天降横祸,悲剧发生,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让章某家属无法接受。

悲痛之余,章某的家属向人社局递交材料,申请认定工亡。

更让家属无法接受的是,公司这边坚决不认可他是工伤。

公司的说法很直接:辞职已审批,交接也做完,出事时章某已不算本单位员工,不该给到工亡待遇。

家属懵了,他早上去上班,在单位工作一天,虽辞职手续办完,晚上还没下班回到家,应该从第二天才算正式离职啊!凭啥不给算工伤?

人社局经审核,研究之后,还是作出了章某的工伤认定。

公司不服气,直接把人社局告上法院,希望撤销这份工伤认定。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5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1日的24时为准。

章某下午4点多辞职获批,事故发生17点31分,距离当日24点尚未届满,法律上劳动关系还存续,属于单位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章某事故发生在下班合理回家途中,交警认定章某无事故责任,完全符合工人认定法律条款,应当认定工亡。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起诉,维持工伤认定。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已审批离职、交接完毕,属于内部流程,不能对抗法定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坚持不认了对章某的工伤认定。

可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求,依旧支持工伤认定结果。

不少网友看完案例,在网上发布评论。

有人说,这老板太倒霉了,都辞职了的员工出事,还得赔钱!老板是真的难!太冤了!

有人说,这是情怀高于规则!法律保护的是打工人最后一程回家的路!

还有人说,离职当天算工伤,因为当天还有工资!

不少公司以为,办完交接,人离开厂区,劳动关系就即刻结束。

但法律上的时间节点,是按当日24点作为分界线。

对劳动者来说,哪怕已经提了离职,只要还没有过完当天24点,依旧享有劳动者该有的全部保障。

对于企业,也不能简单以审批辞职的时间,直接切断用工责任,要把这个时间规则记在心里,规避用工风险。

信源:河南都市频道 202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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