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男子娶了个小14岁的妻子,后来感情不顺二人分居,尚未正式离婚,妻子急着跟另外一个已婚男人同居。男子得知后内心吃醋,发信息让妻子跟对方分手,妻子拒绝。男子气愤不已,携带工具将妻子的出轨对象给伤害了。男人离世后,其家属找男子索赔358万元,最后判定赔偿8.7万,另外男子也被判了无期徒刑。
据红星新闻,10月9日报道称,当时犯事之后,男子主动投案,存在自首的行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男子王某,娶到了一个年轻的老婆,蒋某。蒋某比王某要小14岁,看着非常年轻。
就在二人结婚之后,因为年龄差距较大,二人观念也存在较大差异,经常会有生活的小矛盾。
夫妻俩因为琐事,一言不合就会吵架,甚至还会产生争执,对此,互相过不下去了,妻子就提出了离婚。
随后妻子就跟丈夫王某分居,直接就搬出去居住。
本来以为妻子跟自己分居,估计就是自己独立居住、独立生活,后来王某发现,妻子竟然又谈恋爱了,甚至还谈了一个已婚男。
那位已婚男陈某,有家庭,也没离婚,还有个孩子,王某认为,这不就是人家婚姻的插足者嘛,所以他就劝解妻子:快点跟陈某分手。
虽然王某多次劝解,妻子仍然不听劝,三个人多次引发矛盾,也报了警,闹到相关部门调解。可调解后,妻子还是我行我素,干涉陈某的婚姻家庭。
王某也不是吃素的,内心很不舒服。
眼看着妻子一直跟陈某同居,二人关系亲密,王某内心真的是非常嫉妒,于是给妻子蒋某发信息:快点跟陈某分手,不然有你好看。
可妻子仍然不理会,继续跟陈某亲近。
这下王某就下定了决心,要给妻子跟陈某一个教训。
事发这一天,王某带着工具,来到了陈某的住处,他知道陈某稍后就会回来,就在附近蹲守。
果然,陈某开车回家了,王某看到陈某下车,直接拿着工具就冲了过去。
被伤害后,陈某倒地不起,看到陈某倒下来,王某开车逃离了现场。
后来陈某也被送去医院治疗,但是没有抢救过来,最终离开了人世。王某后来也主动投案自首。
王某被依法抓捕,且被提出了上诉,王某行为触犯故意伤人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
陈某的家属则提出了上诉,要求王某、蒋某赔偿各项损害费合计358万元,主张蒋某作为婚姻插足者,也存在过错,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人员认为,这个案件因为婚姻感情家庭纠纷引发,属于激化了矛盾,被害人也存在过错,且王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另外,蒋某虽然涉及到感情纠葛,但是跟陈某的离世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蒋某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王某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其他的精神损害费用、死亡赔偿金等,均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针对案件的民事损害赔偿,法律支持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87236.02元,王某需要做出赔偿。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导致他人身体遭受损害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要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 刑。
案中王某的行为定性,主观上具备剥夺陈某生命的故意,并且使用工具伤害了陈某,客观上也做出了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
本案存在量刑关键就是,被害人陈某,本身也存在过错。
陈某自己已婚,却还跟王某的老婆乱搞关系,这个已经违背了良俗,导致王某心生怨恨,这个就是引发矛盾的诱因。
对于这一点,相关部门在判定的时候,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定案件来源于婚姻家庭的矛盾激化,不适用于最高刑罚(死 刑)的判定。
但是被害人有过错,并不代表就是伤害对方,只不过可以作为量刑从轻的理由,不能完全免除伤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就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 192 条规定,犯罪行为导致他人离世,赔偿范围只包含:医疗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合理费用。
对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员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无法得到支持。这就是为什么家属起诉要求赔偿358万,最后只赔偿8.7万元的根本原因。
(信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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