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夫妻俩看中一套总价88.6万的房子,男的是失信人员,女的没有稳定收入,两人都无法贷款,他们又拿不出全款。夫妻俩找到外甥,说好把房子登记在他名下,后续贷款由夫妻俩来还。不料男子病逝,外甥瞬间翻脸说房子是他的,舅舅、舅妈只是借住。舅妈告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子归她所有。而判决结果,是双方都没料到的。
2024年,小帅和妻子小美想买房,看中的房子总价88.6万余元。
但有个麻烦把夫妻俩愁坏了,买房是刚需,不买没地方住。
买吧小美收入不稳定,丈夫小帅又是失信人员,两人都办不了住房贷款。
夫妻俩商量后,找到小帅的外甥阳阳,外甥征信良好能贷款。
阳阳不是外人是实在亲戚,舅舅舅妈来找,阳阳没有任何推辞一口答应下来。
俗话说,先君子后小人,为了不给以后找麻烦,三人立了个君子协议。
本以为,亲舅舅和亲外甥之间不会出差错,属于相互信任的人,并没有把协议写在纸上。
3人只口头约定:以阳阳的名义签购房合同、办贷款。
房子实际权益归小帅夫妻,买房子的首付款、贷款和费用由夫妻俩承担。
阳阳同意后,便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贷款75万元,房子登记在阳阳名下。
首付款13.6万余元,是小帅付的,此后每月房贷3240元,也是小帅按期偿还。
房子交付后的装修,是小帅找人干活,监管也是他来管,一切都办好了,夫妻二人终于住进了房子。
之后的物业费、水电费,都是夫妻二人交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原始凭证,也由他们保管。
夫妻俩本以为只是借了外甥的一个名字买房,其他什么事儿都不用外甥来管。
等过上几年再把房本上的名字过户到自己身上,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这正是给自己埋了个雷。
正所谓世事难料,2025年6月,小帅突然因病去世。
小美给丈夫办理了后事,想到房子还在丈夫外甥的名下,她觉得不妥。
丈夫不在了,她和外甥之间没有血缘关系,说白了自己就是个外人。
害怕生出变故,赶紧找到阳阳,要求按约定办理过户,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果然,真是怕啥来啥!
小美刚提出来,就被阳阳打了反把,当场拒绝。
阳阳说房子就是他的,根本不存在借名买房这回事。
阳阳和母亲,也就是小美的大姑姐都说,小帅夫妻以前欠他们30多万元。
没有首付款,那13万多元是抵债的,房子只是暂时借住。
小美恼了,没想到丈夫刚去世,这家人就翻脸不认人了,这明明就是看自己好欺负,想霸占自己的房子!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外甥和大姑姐咬死了说房子就是自家的,房本名字写着了。
小美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她所有,阳阳协助办理过户。
法院审理时,查看了小帅和中介的微信聊天记录。
小帅明确说过“用外甥的名义买”。
首付款、月供,都是小帅夫妻出的,房子由他们装修、居住。
物业、水电等费用由他们缴纳。
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原件也在他们手里。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法,院认定,借名买房事实成立。
阳阳辩称,首付款是抵债,但只提交了借条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但法院也发现一个问题,房子还有大额银行贷款没还清。
抵押期限到2054年,小美不具备贷款资格,也没有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过户的证据。
权利负担没消除,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
法官说:小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比如解除借名买房合同,要求返还首付款和已偿还贷款。
小美变更了请求,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借名买房合同。
阳阳返还小美首付款13.6万余元,同时还要返还小帅、小美已偿还的贷款,房子归阳阳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法律上谁就是房主。
小美说房子是她的,只是借了别人的名字。
但在法律上,小美享有的不是房子的所有权,而是要求对方按约定把房子过户的权利,这就是债权请求权。
债权和物权,差别很大,物权是直接的、排他的,房子登记在你名下,别人拿不走。
债权是相对的,只能向对方主张,对方不配合,只能打官司。
如果对方把房子卖了、抵押了,或者对方自己欠债导致房子被查封,你的债权很难对抗第三人。
所以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假如登记人反悔,很可能拿不回房子。
登记人欠债,房子可能被拍卖。
即便你能证明自己出了钱,法院也不会直接判房子归你。
你只能要求对方赔钱,这就是借名买房最大的坑。
另外,阳阳辩称的“首付款是抵债”,但他提交的只是借条复印件,没有原件。
也没有其他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来佐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阳阳说首付款是抵债,他就要拿出过硬证据,拿不出多半是假的。
借名买房,省了一时的麻烦,埋了一世的隐患,假如万不得已,借名周期越短越好,能过户就赶紧过户。
人心难测,亲情一旦和利益挂钩,最容易崩塌。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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