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名均为化名)
近日,有求职者向媒体反映在应聘货运司机过程中,陷入一场以融资租赁为名的合同纠纷,涉及安徽、深圳等多地企业。据不完全统计,已有三十余名投诉者称,他们在支付高额首付款并办理车辆贷款后,既未获得承诺的高收入工作,也未实际收到租赁车辆,却需背负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还款责任。
高薪诱饵:求职者陷融资租赁陷阱
2023年6月,求职者王某在看到安徽采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后,与公司对接人员王成取得联系。王成承诺,若王某通过公司采购指定车辆,可保证其“每月收入不低于25000元”。随后,王某与该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于同年7月13日支付车辆首付款共计97200元。剩余车款261000元,由王成协助其向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融资”)办理融资租赁。
然而,付款完成后,王某迟迟未能提取车辆。据其称,王成多次推诿,直至两个多月后,王某自行前往合同约定的汽车制造商处查询,才得知车辆并未采购。此时,王某已背负26万余元贷款。

(图片由王先生提供)
不知情下"被担保":同一"虚车"套牢两名受害者
2023年10月,王某意外收到深圳融资租赁公司的催款通知,随之发现一份落款为2023年7月19日的《担保函》,这让他大为震惊:该函显示,朱某洪以“王某涉案车辆占有使用者”身份为其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约定后续月供由朱某洪承担,且涉案车辆已通过合肥瑞重公司转卖给朱某洪。王某明确表示,其从未授权朱某洪提供担保,且有充分的不在场证明证实7月19日当天并未与任何涉事方接触,更未参与担保相关事宜,该担保行为完全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
而当他联系上朱某洪后,发现对方亦是受害者。朱某洪透露,他通过合肥瑞重公司从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了一台“全新车辆”,支付4.98万元首付款后背负19.8275万元贷款,但直至案发始终未见到实物车辆,仅拿到车架号等基础信息。

(图片由王先生提供)
关键证据存疑:《担保函》被指伪造且无效
深圳融资租赁公司用于起诉王某的《担保函》疑点重重,经核查存在多处重大瑕疵,涉嫌伪造且不具备法律效力。
一是保证人身份与签字不符。《担保函》载明保证人为朱某洪,但落款签字为“林某明”,文件预留的送达地址和手机号却均属朱某洪。朱某洪对此提出质疑,称可能是信息被冒用或不知情时代签。
二是核心信息空白致法律关系不明。《担保函》的文件编号、被担保承租方姓名、主合同编号等关键信息均空白。法律专业人士指出,此类担保对象不明的函件不具法律效力,疑似诈骗用格式化工具。
三是存在“霸王条款”。《担保函》中“无条件连带责任”“放弃抗辩权”等约定,被法律人士认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剥夺保证人基本权利,显见缔约方设陷意图。

(图片由王先生提供)

(图片由王先生提供)
挂靠公司成“洗白工具”?涉嫌刑事犯罪引关注
调查显示,安徽采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开始注销,8月底注销完成。而合肥瑞重公司在此次诈骗链条中也并非简单的“挂靠单位”。王某和朱某洪提供的证据表明,该公司在车辆未真实采购的情况下,协助深圳融资伪造了有权处置车辆的假象,通过“合法”合同形式将诈骗所得“洗白”并变现,是诈骗链条中的关键执行环节。
法律人士分析认为,相关涉事方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其中,深圳融资伪造王某相关签名制作虚假《担保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利用伪造的《担保函》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非法占有资金并致使受害者背负债务,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融资租赁公司知情未补救 受害者诉求退回全款
王某强调,自始至终他都没有拿到过合同中约定的车辆,却要背负这笔车辆贷款。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在他将王成未采购车辆、私自转卖及逾期还款等情况告知深圳融资租赁公司后,该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补救措施,反而依旧持续向他索要车辆贷款月供。
王某表示,“我没拿到车,凭什么要还这笔贷款?而且车辆被私自转卖也没经过我同意,逾期造成的征信问题更是让我后续的生活和工作都受影响。”他希望相关涉事方退回其缴纳的所有车款及相关费用,并妥善处理因逾期导致的征信问题,也多次与涉事各方沟通协商,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三十余受害者维权未果 呼吁监管介入
目前,王某、朱某洪等多名受害者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尚未明确进展。王某透露,据其不完全统计,类似骗局已发生三十余起,都是以同样的手法和套路。受害者多为急于求职的普通劳动者,通过抖音、微信等平台看到高薪招聘信息,被诱骗签订运输合同和购车协议。
当他们发现受骗后,涉事公司往往以“合同纠纷”为由逃避责任,而受害者则陷入“车财两空”的绝境。更有部分受害者因无力偿还贷款,已被金融机构纳入失信名单。
货运行业是民生经济的“毛细血管”,但“套路购车”乱象正侵蚀司机群体的信任。近年来,以招聘为名诱骗办理车辆融资租赁的投诉屡有发生,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为追求业务规模,放松了对合作方及租赁物真实性的审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穿透式监管,重点核查租赁物真实性、规范资金流向监控,严厉打击利用金融工具实施的诈骗行为。
也提醒求职者,警惕“高薪+购车/融资”的招聘陷阱,签订涉及大额资金的合同时务必核实企业资质及业务真实性,避免向个人账户支付公司款项,并注意保留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
同时呼吁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依法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