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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理财“围猎”公款17.7亿!银行行长五罪并罚获无期!

以虚假理财协议为幌子截留单位资金,牵连行贿、受贿、违法放贷等多项罪名,涉案本息17.7亿余元无法归还,此类金融领域系统性

以虚假理财协议为幌子截留单位资金,牵连行贿、受贿、违法放贷等多项罪名,涉案本息17.7亿余元无法归还,此类金融领域系统性腐败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与安全。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周钦明律师结合王某涉多重金融犯罪案,拆解虚假理财挪用公款的定罪逻辑、量刑规则,为金融从业人员提供合规指引与法律警示。

一、案情概况

被告人王某曾任某国有参股银行支行副行长、行长,利用负责客户理财、存款办理及贷款审批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伙同他人实施多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完整腐败链条。

其一,虚假理财挪用公款。王某在为22家单位办理理财、定期存款业务时,出具虚假理财协议、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将本应存入银行的资金,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账户,挪用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案发时仍有本息合计17.7亿余元未退还。

其二,行贿与受贿并行。为顺利套取单位资金,王某向国有公司人员行贿1600万余元,向非国有公司人员行贿5430万余元;同时,收受用款单位负责人给予的好处费8200万余元,构建权钱交易闭环。

其三,违法放贷填补缺口。因部分挪用公款无法归还,王某伙同上级分行负责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8.1亿余元,试图填补挪用公款形成的资金缺口,进一步放大金融风险。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对王某的五项罪名依法定罪量刑: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未退还,构成挪用公款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分别构成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综合全案情节,王某对受贿、行贿罪具有自首情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八万元。宣判后,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  受贿罪、行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3.  鉴于王某对受贿、行贿罪有自首情节,对其余两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58万元。一审判决后王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核心法律要点解读

本案明确了虚假理财型挪用公款的定罪标准、多重金融犯罪数罪并罚规则,对金融行业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尤其为苏州金融从业人员厘清了法律边界。

(一)虚假理财行为的罪名认定

王某以虚假理财协议截留资金的行为,依法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而非诈骗罪或贪污罪,核心在于三点:一是主体适格,王某作为国有参股银行行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主体要件;二是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资金用于营利活动而非据为己有,区别于贪污罪;三是客观行为核心为“擅自挪用”,虚假协议仅为手段,本质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若造成巨额资金无法归还,通常会顶格量刑。

(二)数罪并罚的量刑逻辑

根据我国刑法数罪并罚规则,死刑、无期徒刑可吸收其他刑罚。本案中,挪用公款罪因涉案金额巨大、未退还本息达17.7亿余元,情节特别恶劣,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四项罪名所判有期徒刑均被无期徒刑吸收,最终执行无期徒刑。该判决体现了“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彰显了对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犯罪从严惩处的司法立场。

(三)从轻情节的适用边界

王某的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仅对受贿、行贿等部分罪名的量刑产生影响,无法改变挪用公款罪的顶格判决。核心原因在于,挪用公款罪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强,从轻情节不足以抵消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这一裁判结果警示金融从业人员,切勿心存“认罪即可轻判”的侥幸,触碰重大金融腐败红线必将承担沉重法律代价。

四、金融行业合规警示

结合本案及苏州金融领域司法实践,周钦明律师提醒金融从业人员,需严守以下合规底线,防范刑事风险:

严守业务流程,杜绝虚构业务。办理理财、存款、贷款等业务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不得出具虚假协议、违规加盖公章,擅自截留、挪用客户或单位资金,此类行为易触发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等刑事风险。

坚守廉洁底线,防范链条式腐败。金融腐败往往伴随多重罪名牵连,从业人员需坚决杜绝行贿、受贿行为,不违规审批业务、不收受不正当利益,避免因单一腐败行为引发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

主动化解风险,拒绝错上加错。发现资金风险或违规行为后,应及时向上级及监管部门上报,通过合法途径化解,切勿效仿本案中“违法放贷填补缺口”的做法,以新的违法犯罪掩盖旧错,加重自身法律责任。

五、结语

金融行业关乎国民经济命脉,金融从业人员的履职廉洁性与规范性,直接影响金融安全与市场秩序。王某从银行行长沦为阶下囚的案例,充分彰显了我国对金融领域腐败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无论是苏州地区还是全国范围内的金融从业者,都应以此为戒,坚守合规底线、依法履职,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若金融行业从业人员面临相关刑事指控、合规风险排查等需求,可联系专业苏州刑事律师推荐,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梳理法律适用要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