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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头族”踩空摔伤,公共场所经营者一定担责吗?

“低头族”已成为街头巷尾常见的景象一些人因忽视脚下的安全导致各种意外频发当因“低头”引发伤害责任由谁来承担?案情回顾阿强

“低头族”已成为街头巷尾常见的景象

一些人因忽视脚下的安全

导致各种意外频发

当因“低头”引发伤害

责任由谁来承担?

案情回顾

阿强在某餐厅用餐结束后步行离开,在餐厅外的台阶区域不慎踩空摔倒。餐厅外的监控视频显示,阿强从出现在画面中开始,就一直在低头看手机。

事发10天后,阿强自行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

阿强认为餐厅经营者和餐厅所在楼宇的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磨损的台阶也没有及时修复,导致其摔倒受伤。阿强起诉到法院,请求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餐饮公司和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消费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强在摔倒前持续低头看手机,给自己制造安全风险。气象资料和监控视频都表明,事发时现场不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台阶区域亦无明显异常。

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餐饮公司和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保障消费者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的内容应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具体包括设立警示标识、保持地面平整干燥、保证台阶扶手等设施符合安全标准等。至于餐厅外台阶的轻微磨损,属于正常使用中的自然损耗,未改变台阶原有结构,未形成绊倒、踩空的实质性安全隐患,也未超出公众对普通公共场所设施安全的合理预期,且餐饮公司也已在其出口放置了“当心脚下”的警示标识。因此,两公司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阿强就餐完毕后离开餐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阿强在行走时低头看手机的行为不能预判也无法控制。阿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摔倒是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致,某餐饮公司和某商业管理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阿强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

安全文明出行是保障行人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有人在出行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必要注意义务,或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无端向他人追责,既违背法治精神,也不符合安全文明出行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低头族”受伤的责任认定

核心是区分

“自身过错”与“他人过错”

结合具体场景判断责任归属

主要分为以下4类

覆盖日常高频场景

场景一:自行摔倒

若“低头族”在马路、人行道、商场走廊等场所,因专注看手机,未注意脚下台阶、路面,导致自行摔倒,且现场无积水、无设施破损、无他人碰撞。此类情况下,“低头族”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低头看手机是主动放弃安全警惕,应自行担责,不应无端归责他人。

场景二:因公共设施问题摔倒

若“低头族”摔倒,是因为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如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识、台阶破损未维修、路面有障碍物未清理),且该隐患与摔倒有直接因果关系,则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履行“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低头族”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也需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定。

场景三:与他人发生碰撞受伤

若“低头族”走路/骑行时看手机,与正常行走、骑行的他人碰撞,导致自身或对方受伤:“低头族”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主要过错,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若对方也有过错(如逆行、超速等),则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场景四:乘车时因车辆制动受伤

乘坐地铁、公交、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时,“低头族”因未扶扶手,在车辆紧急制动、转弯时摔倒受伤:若车辆运营方无过错,且已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则“低头族”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运营方未履行提示义务的,承担次要责任;若制动是因运营方过错,则运营方承担主要责任。

每个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管理者和交通运营方

承担的义务有其法律边界

不能无限扩张为

对每一位行人全天候的监护

分清这一边界

既是对自己负责

也是对他人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