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宏观税负定调从求“稳定”转向了需“保持合理水平”。
近期,《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下称“十五五”规划建议)全文对外公开,其中在部署财政工作时提出,“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
这是一个全新的提法。1994年中国实施分税制改革后,宏观税负止跌回升,2013年中央首次提出“稳定宏观税负”,此后宏观税负趋稳。为了激发市场活力,2016年中央提出“降低宏观税负”,此后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陆续落地,中国宏观税负明显下降。2021年之后,中央层面再次提出“稳定宏观税负”,而此次则提出“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
所谓宏观税负是指政府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GDP),它体现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份额,及政府与企业、居民个人之间占有和支配社会资源的关系。宏观税负有不同口径,其中小口径宏观税负是指全国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也是近年官方多次公开提及的口径。
为何此时中央对宏观税负有新的部署?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杨志勇告诉第一财经,目前税收收入占GDP口径的宏观税负已经低于13%,与政府需要承担的公共服务相比,明显偏低。全球宏观税负轻重不一,得和国情结合起来看,要综合财政支出需要。否则,财政可持续性和政策效能就会受影响。
经过此前多年大规模减税降费等因素影响,其实中国各类口径的宏观税负均出现明显下降。以小口径的宏观税负为例,根据官方数据测算,2024年小口径宏观税负(税收占gdp比重)约为12.9%,而十年前的2015年这一数字约18%,十年间小口径宏观税负下降约5个百分点。2025年前三季度全国税收收入增速(0.7%)明显低于经济增速(5.2%),今年预计小口径宏观税负大概率进一步走低。
从国际比较来看,2021年时任财政部部长刘昆公开表示,(2020年中国)15.2%宏观税负在世界经济体中比值是最低的,体现了惠企利民。
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罗志恒告诉第一财经,从当前来看,我国各大口径的宏观税负水平都在下降,最狭义的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经降至13%,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降至16.8%,政府四本预算加总(扣除重复计算部分)占GDP的比重降至30%以内;同时在当前地方财政紧平衡背景下还需要增加地方财力,这将导致“两个比重下降”(即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格局时隔三十年重现,要予以高度关注。
在这一背景之下,中央的表述从“稳定宏观税负”转为“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究竟有何差异?
罗志恒分析,稳定宏观税负与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的内涵总体是一致的,就是宏观税负水平不宜过高和过低,短期内要避免出现过快下滑的局面;但是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更加强调合理,强调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对应,而不仅仅是稳定,如果宏观税负水平过低以至于影响财政汲取能力、宏观调控能力以及政府职能的履行并推升政府债务,那就不是合理的水平,有必要提高,比如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夕面临的形势。
宏观税负水平过高显然会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因此市场上有部分人士认为宏观税负越低越好,但这其实也是一个误解。
罗志恒认为,宏观税负并不是越低越好,越低意味着正常的公共服务越得不到提供,政府运转困难,进一步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转。西欧福利型社会需要较高的宏观税负支撑,高福利、高税负是一体的;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发展稳定任务重,要保持一定的财政汲取能力,宏观税负下行要有度,否则要么导致债务攀升,要么导致公共服务不足,既要看到宏观税负下行对社会活力的积极意义,也要看到潜在风险。
那么中国宏观税负保持“合理”水平,“合理”的数值究竟在哪个区间?
罗志恒认为,中国宏观税负合理水平,应该是动态的指标,而非静态的固定数值,这取决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等的需要。宏观税负不能过高,过高会导致市场缺乏活力,我们需要激发市场活力,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但宏观税负也不是越低越好,越低看似短期内市场受益较大,但是从长期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会受到影响,最终是不利于市场发展壮大的。因此,要动态调整宏观税负。
“就当前而言,在宏观税负持续下降的背景下,先稳住不再下降是第一步,之后还需考虑在增加中低收入群体收入、降低中低收入群体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优化税制结构、盘活存量资源资产来增加收入。未来,既要壮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中低收入群体收入,又要稳定乃至让宏观税负恢复至合理水平,增强财政可持续性,是未来的重大课题。”罗志恒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田彬彬教授告诉第一财经,目前中国(小口径)宏观税负应适当提高一些,否则无法有效保障公共服务等需求。而要想把宏观税负保持在合理水平,当前最适合的做法就是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中国税费优惠政策繁多,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有违税收基本原理,造成行业间税负不均,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一些地方违规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更是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
近些年中国已经加大力度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今年国家已经取消了针对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调整了风电、核电、融资租赁、飞机维修、铂金及其制品、钻石、新型墙体材料、煤层气抽采等多个行业相关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