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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女子丈夫去世,他们夫妻买的一套房子要办房产证,女子提出自己不要房子,把

河南濮阳,女子丈夫去世,他们夫妻买的一套房子要办房产证,女子提出自己不要房子,把房子登记在公婆名下,只要以后房子归两个孩子就行,公公却说他们没钱,不要房子。女子又提出可以把房产证办在自己名下,30多万房贷她来还,以后房子留给2个孩子,可公婆还是不同意,公婆担心女子以后再结婚生子,房子还得分给别人。女子却说:我再嫁那是我的个人权利,跟你们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我再嫁人,房子也是这2个孩子的。 朱女士和丈夫结婚6年,生了2个儿子,从结婚起,因为种种原因,朱女士一直带着孩子住在孩子姥姥家。 2020年,夫妻俩凑了16万付了首付,又贷款30多万,共同购置了一套房子。 买完房子后,他们精心装修了房子,就等着入住。 可命运却跟他们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2024年5月21日,早上8点多,朱女士还跟丈夫通了电话,2个小时后,她接到公公打来的电话,说她丈夫遭遇车祸去世了。 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朱女士整个人都懵了,那时,丈夫才32岁,大儿子5岁,小儿子才1岁多。 丈夫的突然离世,让这个家庭瞬间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可还没等他们从悲伤中走出来,丈夫留下的这套房子,成为了朱女士和公婆之间新的矛盾。 丈夫去世后,朱女士一直在还房贷,她带着2个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孩子爷爷奶奶也帮她还过2、3期房贷。 2025年9月,朱女士接到通知,房子可以办理房产证了,虽然这套房子属于朱女士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孩子爸爸去世后,孩子爷爷奶奶也能继承孩子爸爸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于朱女士丈夫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因此这套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的产权是朱女士的,另外一半属于朱女士丈夫的遗产,可由朱女士、2个儿子以及公婆按照法定继承来共同继承。 朱女士跟公婆商量,自己可以不要房子,把房产证办到老两口名下,只要以后房子归两个孩子就行,可公婆却说他们没钱还房贷。 她又提出,那把房产证办在自己名下,房子给两个孩子,30多万房贷她来还,但公婆还是不同意,他们担心朱女士再嫁人,或者把房子卖掉。 尽管朱女士一再保证,自己可以立遗嘱或者通过公证等各种方式,写明这套房子永远只属于两个孩子,跟其他人没关系。可公婆依旧心存顾虑,坚决不同意。 因之前多次沟通无果,朱女士从2025年4月开始就没还房贷了,银行打电话催她还款,还说如果一直没人还房贷,就要把房子法拍了,公婆却冷漠地说拍了就拍了吧,谁都不要了。 朱女士心里委屈极了,她觉得当初买这个房子就是为了孩子,虽然丈夫不在了,但她还是要替丈夫完成生前的想法。 2025年11月,她找来记者,跟公婆协商。 见到公婆,朱女士再次表明自己的态度,房子可以给公婆,只有以后给2个孩子就行。 公婆却说他们不要房子,他们也是为了孩子着想,考虑的是,如果儿媳再嫁,其他孩子是不是也可以分这套房子,他们就是担心这个“万一”。 朱女士却表示:不管有没有这个“万一”,自己再嫁是个人权利,但这套房子是她和孩子爸爸的,永远归这两个孩子所有。 她主动承担债务,留下这套房子,既是为了丈夫,也是为了两个孩子。 公婆表示他们认可儿媳的付出,但是房本上如果只有儿媳一个人的名字,没有2个孩子的名字,他们还是不放心。 那么,这个房产证到底能不能办到两个孩子名下呢? 这套房子属于朱女士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份额属于朱女士,另一半属于她丈夫的遗产,如果公婆明确放弃继承该遗产,需要配合朱女士完成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关于房产证加两个孩子的名字,若贷款合同未禁止加名,在银行同意后,变更抵押登记,是可以添加孩子名字的。 但他们咨询不动产登记中心后得知,银行不会同意给未成年人加名,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的明文规定,未成年人不允许放弃继承,两个孩子必须继承。继承完以后母子三人按份共有。 如果不能直接加两个孩子的名字,朱女士可以与公婆签订协议,明确该房产无论在谁的名下,日后根据两个孩子的要求,他们需要无条件配合孩子办理过户手续,协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公证,以增强法律效力。 最终,公公同意把房产证办在朱女士名下,朱女士也承诺会按照公婆的要求签订协议,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朱女士在丈夫离世后,独自承担起照顾两个孩子的重任,还一直努力还房贷,她的出发点始终是为了孩子。 公婆担心房子的问题也是出于对孙子的保护,这种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 双方其实都是为了孩子好,只是因为沟通不畅和彼此的顾虑,才产生了矛盾。 希望双方以后能够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一起把两个孩子抚养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