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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11月28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七章七十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全面加强各类污染防治、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等。

《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以下亮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条例》设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绿色低碳发展”等章节,在加强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基础上,从“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等方面,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到实处,助力美丽山西建设取得新成效。

推动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级财政应当专列资金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城市建成区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从财政、规划等方面保障城镇排水管网建设和污水集中处理,促进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在“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的基础上,推动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

加强固体废物“三化”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消纳处置的相关政策,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的管理水平”“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建筑建材、工程应用、资源回收、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综合利用”,以切实可行的法规条款,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三化”处理,实现多元综合利用和规范化处置。

此外,《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大非常规天然气开发力度,促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地热能、合成燃料等绿色清洁能源发展和利用规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和甲烷减排能力,对抽放瓦斯应当进行综合利用,对风排瓦斯应当在技术可行条件下尽量利用”“鼓励和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推动绿色矿山、零碳矿山建设”,促进山西坚定有序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