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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到骨子里!云南大理,男子和朋友为了旅游方便,租了一辆新能源轿车代步,第二天去还

坏到骨子里!云南大理,男子和朋友为了旅游方便,租了一辆新能源轿车代步,第二天去还车时,车辆右后侧保险杠莫名出现划伤,租车公司索要1000元赔偿,男子拉下脸面求情,公司这才收了600元赔偿了事。事后,男子发现隔壁工厂有监控,正好能看到停车位,他果断报警求助,调查监控才得知,租车公司工作人员上演了一场贼喊捉贼的游戏,工作人员晚上偷偷划伤车辆,然后验车时借此索要高额赔偿,要不是有监控视频,他们真就只能吃个哑巴亏了。 11月的天气正适合旅居散心,王先生约上好友孙先生来到大理散心。 为了旅游方便,他们特地在当地一家租车行,花30块钱一天租了辆新能源轿车,盘算着开着车慢悠悠逛遍苍山洱海的好风光。 取车的时候,两人仔仔细细检查了一遍车身,没发现任何划痕,这才安心地把车开走。 王先生和朋友游玩了一天,一路上都平安顺利,晚上还把车小心翼翼的停在了住所附近的路边。 可谁也没料到,一场精心设计的“坑人戏码”,已经在暗中悄悄酝酿。 第二天下午三点多,两人准时去还车,刚把车停稳,车行的验车员围着车子转了半圈,指着右后方保险杠上一道新鲜的划痕,语气强硬地说他们把漆都刮坏了,按照规定,需要赔偿1000块。 王先生和孙先生当时就懵了,两人你看我我看你,都想不通好端端的车怎么会凭空多出一道划痕。 他们明明开车时小心谨慎,停车后也没挪过位置,怎么就摊上这事儿了?车辆并没有发生过事故,这划痕到底哪里来的? 尽管两个人都有疑惑,但租车协议上清清楚楚写着,租赁期间车辆损坏由承租人担责,他们只能拉下脸面跟车行求情,好说歹说,对方才松口,收了600块赔偿款。 揣着一肚子憋屈回到住所,孙先生无意间瞥见隔壁工厂的外墙装着监控,摄像头的角度正好能覆盖他们停车的位置。 孙先生一个念头瞬间冒了出来:说不定监控能拍下点什么。 12月4日,孙先生赶紧来到派出所报了警,民警调取了工厂的监控录像,画面里的一幕让两人气得浑身发抖。 11月29日晚上11点48分,一个戴着帽子和口罩的男子,鬼鬼祟祟地走到他们租的车旁边,先蹲在车头前确认了车牌,接着挪到右后方,掏出东西对着保险杠划了几下,整个过程前后不到4分钟。 更让人气愤的是,这个划车的男子,竟然就是租车行的那名验车员。 王先生越想越不对劲,租车时见过他,还车时验车的也是他,身上穿的衣服都一模一样。 再联想到车行的车都装了GPS定位,两人瞬间明白了:对方分明是通过定位找到车子,半夜偷偷划车,转头就摆出“受害者”的姿态索要赔偿,这简直是赤裸裸的“贼喊捉贼”。 12月5日,大理市公安局对此事立案调查。12月11日,这名黑心员工被依法处以12天行政拘留,还被罚了800块钱。 王先生和孙先生也把他们的遭遇发到网上,让网友们避避坑,以免再被租车公司坑了。 没多久,租车行的负责人主动联系王先生,说要退还那600块赔偿款,但却附带了一个无理要求,让他们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责任。 王先生觉得这条件实在过分,当场就拒绝了,这笔钱至今也没收下。 面对记者的追问,车行负责人只说划车的员工是兼职代驾,声称这是他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赶紧摆脱公司的嫌疑。 记者好奇,既然是兼职人员,那公司肯定不会再用这个男子了吧? 没想到,车行负责人竟然轻描淡写地表示,等公安机关处理完,该安排工作还是会安排。这番说辞,不正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好在那里有监控,要是没有证据,王先生和孙先生恐怕真的只能吃个哑巴亏,白白为这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买单。 一、车行人员故意把车辆损坏,孙先生和王先生无需为此担责。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案件事实来看,王先生与孙先生取车时已查验车辆无划痕,使用期间谨慎驾驶,停车后未擅自挪动车辆,对车辆损坏不存在任何保管不善的情形。 车辆划痕实际是租车行员工为索要赔偿,通过GPS定位找到车辆后恶意划伤所致,该损坏与承租人的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 因此,王先生与孙先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租车公司以此为由收取的600元赔偿款应当全额退还。 二、租车行员工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被处罚也是意料之中。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车行该员工的行为不仅造成了车辆漆面损坏,还通过“贼喊捉贼”的方式欺骗承租人支付赔偿,性质较为恶劣,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 此外,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员工多次故意毁坏财物,造成损失五千元以上,那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要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