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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男子晚餐后在大队部的门口纳凉,同村村民喝完酒路过,看见男子不顺眼,无缘

河南洛阳,男子晚餐后在大队部的门口纳凉,同村村民喝完酒路过,看见男子不顺眼,无缘无故对着男子辱骂,男子也回了几句,被其他人劝开,男子不想再计较,就先回家了,可那村民就是追着不放,上去又用脚踹,结果没有站稳,后脑着地,受伤严重,二次住院一共45天,花了8万元,村民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6万元,法院判了。

夏天的晚上,一男子在大队部门口纳凉,村里有个喝了酒的村民路过,也不知道哪根筋搭错了,无缘无故冲着他就骂。

男子一开始还没反应过来,等回过神回了几句嘴,旁边人都劝,说别跟喝醉的人一般见识。

男子想想也是,不想惹事,就起身拍打拍打裤子上的灰,自己先往家走了。

事情到这儿本来该完了,可那个喝酒的人不依不饶,跟在后面追着骂,情绪越来越激动,上去就用脚踹人。

男子一直往后退,没有还手,也没冲上去打,就是下意识抬胳膊挡了一下。

结果这么本能地一挡,那个喝酒的人因为喝了酒本身站不稳,一脚落空后重心没了,整个人往后仰,后脑勺狠狠磕在了水泥地上。

现场一下就乱了,后来人被送进医院,前后住了两次院,一共45天,医疗费花了8万多。等伤好了,这人没觉得自己主动挑事有啥问题,直接把挡他的男子告到法院,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这些,总共16万多。

他的想法很简单,自己受伤跟对方抬胳膊挡那一下有关系,既然人伤了,对方就得赔钱。

但法院审这个案子,看的是前因后果。

法庭上,被挡的男子把事情经过说得清清楚楚,他从头到尾没主动挑衅,没动手,挨骂后选择离开,被追着打也一直在后退,直到对方再次踢过来才抬手护住自己,这些当时在场的人都看到了。

法院结合现场情况和证人证言,认定那个喝酒的村民属于持续实施不法侵害,而挡人的男子前期已经多次退让,没有采取攻击行为,最后的格挡动作就是为了阻止正在发生的侵害,没有用工具,也没继续追打,明显没超过必要限度。

这人最后受伤,主要原因是在自己主动追打别人,加上喝了酒身体失去平衡摔倒,这后果只能自己扛。

法院一分钱都没判赔,全部诉讼请求都给驳回了。

大热天在门口凉快,平白无故挨顿骂,躲都躲回家了还被追上门踹,抬手挡一下还得赔十几万,天底下没有这样的道理。

法院这一判,等于把话说透了:你不能因为自己喝了酒、摔了跟头,就把账全算在别人头上,谁挑的事,谁就得认。

那个喝酒的村民,住了45天院,花了8万块,罪没少受,最后官司还输了,一分钱拿不到。

回过头想,那天晚上要是有人能把他拉住,或者他自己少喝两杯,哪至于后脑勺着地。

为了一时冲动,身体吃亏、钱吃亏、面子也丢光了。

而那个被骂的男子,虽然没赔钱,但前前后后跑法院、应诉、找证人,搭进去的时间和精力也不少,好端端一个夏天就这么搅黄了。

农村这种熟人社会,出了事大家都看着,法院这么判,等于告诉全村人:法律不护着耍横的,你先动手、先骂人,就得承担后果。

这对那些觉得“我伤我有理”的人是个警醒。

但是同时也要看到,这俩人往后在村里低头不见抬头见,梁子算是结下了。

法律能断谁对谁错,但断不了心里的疙瘩,所以最好的办法,还是别让事情走到打官司这一步,遇事能忍就忍,该躲就躲,躲不开还有报警这条路。

说到底,法律是最后的底线,但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药。

这次法院判得对,可对那个后脑勺着地的人来说,教训已经够重了。

《民法典》第181条第一款写得清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子里,被骂的男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主动攻击,挨骂后离开现场,对方追上来用脚踹,他才抬手挡了一下。

这一挡,目的很单纯,就是不让对方踢到自己,属于典型的制止不法侵害。

而且他没用工具、没追打、没补刀,力度也没超出必要范围。

对方摔倒是因为自己喝了酒重心不稳,这一后果跟防卫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应当归责的因果关系。

所以法院驳回赔偿请求,完全符合这条法律的精神。

正当防卫制度保护的就是那种“不惹事、但也不怕事”的人,不能让老实人因为本能自卫而背上官司。

内容来源于: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