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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曾经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

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曾经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进行严惩!

“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网上热传李玫瑾谈“扶老人被讹”:真正该追究的,不是索赔失败,而是明知没撞还用威胁手段逼人赔钱!

一名父亲带着发烧的孩子赶医院,路边老人摔倒,他停下来帮了一把。按常理,这件事应该到此结束。可2025年9月在湖南桃源发生的那场纠纷,却让他接下来十多天都在干一件本不该由好心人承担的事:找监控,证明自己没有撞人。

2025年9月28日,上观新闻刊发《男子扶摔倒老人反被讹3万元,苦熬十几天找监控自证清白》。尹先生称,老人摔倒时自行车划到他的摩托车,家属由此认定他是肇事者,并要求追究责任。直到他找到能看到现场的监控,事情才逐渐明朗。

我认为,真正让人后背发凉的,不只是“3万元”,而是一个普通人明明只是停下来帮忙,却突然要拿出十几天时间证明“我没干”。

这笔账没有写进赔偿单,却同样是真金白银:请假、奔波、焦虑、家人担心,再加上被别人怀疑的那口气。最后哪怕证明清白了,这个人真算赢了吗?
类似的刺痛在2026年2月又出现了一次。

2026年2月22日,上观新闻刊发《“初中女生扶老人遭索赔22万”,最新进展》:某地两名初中女生途经一名骑自行车摔倒的老人后上前搀扶,老人后来向法院起诉索赔22万元。
但这里有个必须讲清楚的细节。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两个孩子纯粹扶人,老人凭空讹钱”的故事。
后来认定这是一起无接触事故,老人负主要责任,女生因为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以及骑行、转弯行为存在交通违法,被认定承担次要责任。后来原告撤诉。

依我看,这恰恰提醒我们,“扶人纠纷”最怕一股脑装进同一个筐里。
有人真正在交通中影响了别人,是一回事;有人只是路过以后伸手救助,是另一回事;有人判断错了事故责任,是第三回事;明明知道别人没撞,却编造经过、拿追责去逼人交钱,又是完全不同的一回事。

这几种情况不分清楚,文章写着确实解气,法律上却很容易跑偏。
所以网上那句很流行的话——“拿不出证据就按敲诈勒索处理”,听着痛快,现实中却不能这么简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数额、次数和具体情节都有明确要求。敲诈勒索真正要判断的,是有没有非法索财的故意,有没有利用威胁、要挟等方式迫使别人交钱,而不是最后有没有拿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民事主张。
在我看来,这条界线反而不能为了“出气”而拆掉。

为什么?
因为今天如果变成“索赔没成功就可能反过来犯罪”,明天真正被撞伤、只是暂时找不到录像的人,也可能不敢正常维权。

法律真正需要做的,从来不是在老人和年轻人之间挑一边,而是把“判断错误”和“故意害人”分开。
但是,分开绝不意味着恶意行为只能轻飘飘一句“搞错了”。
真正让普通人不舒服的地方就在这里。

一个人被人指认为肇事者以后,他可能要自己跑出去找录像、找证人、解释经过。十几天过去,事情终于弄清楚,对方没有拿到钱,可他失去的时间谁还?
这就是我认为整个“扶不扶”争议里长期被忽略的一笔账:
善意者的自证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早已公开解释《民法典》第184条的“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法在2021年的公开解读中还明确提到,这项制度正是为了回应现实中老人倒地后有人不敢扶的问题。
换句话说,法律并不是没有给好人撑腰。

真正的问题是,为什么已经有了这样的条文,很多普通人遇到老人倒地,第一反应仍然是先找摄像头?
萌哥认为,这才是最值得深挖的地方。

因为一个规则有没有威慑力,不只是看最后谁胜谁负,还要看普通人获得这个结果到底有多难。
如果做好事的人每一次证明自己清白,都要耗掉十几天甚至更久,而恶意编造事实的人最后只是撤回要求,那么两边承担的风险就不对称。

这种不对称持续下去,最后损害的甚至不只是年轻人。
反过来看,真正吃亏最大的,可能恰恰是绝大多数善良、正常的老人。
为什么?
因为下一位老人真摔倒在路边时,经过他身边的人会想起这些纠纷。
一个人犹豫5秒,两个人站着观望,第三个人先掏出手机录像,时间就这样过去了。
少数人的恶意,透支的是其他老人以后获得陌生人帮助的信用。
我认为,这比单纯喊一句“严惩讹人老人”更值得重视。
年龄不是判断一个人对错的标准。

年轻人可能说谎,老人同样可能判断错误;年轻人可能违法,老人也可能恶意索财。
真正成熟的社会规则,不应该按照年龄分阵营,只应该看证据和行为。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一个人明知事实不是如此,仍然故意捏造撞人经过,再用报警、追责等方式威胁对方交钱,那么该承担什么责任,就应依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