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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女子的老公是非洲籍男子,自从两人结婚后,男子经常出轨,根本不在乎女子的

湖北武汉,女子的老公是非洲籍男子,自从两人结婚后,男子经常出轨,根本不在乎女子的感受,女子忍无可忍,就提出离婚,因为房子是女子婚前购买,婚后一起还贷款。女子本以为男子是过错方,就应该净身出户,可结果让女子无法理解。

女子找了个非洲籍的老公,两个人结婚之后,一开始日子过得还行。

可没过多久,男子就露出了真面目——在外面不断跟别的女人搞在一起。

出轨不是一次两次,是反复地出轨,还不止一个对象。

女的发现之后气得不行,一开始还忍着,想着婚姻不容易,能过就过。

可这男的压根不在乎她的感受,照样在外面胡来,女的实在忍无可忍,决定起诉离婚。

这女的心里想着,房子是她结婚之前自己买的,首付是她出的,房产证上也是她的名字。

而且这男的在婚姻里犯了这么大的错,出轨出得这么过分,怎么着也该净身出户吧?

她还要求男方赔偿她10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

可事情的发展完全出乎她的意料。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发现,房子虽然是女方婚前买的,但婚后两个人一起还过房贷。

另外家里的家电家具什么的,也是婚后添置的。

按照法律规定,婚后共同还贷的那部分钱,还有房子这几年涨价的增值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哪怕男方是过错方,出轨证据确凿,他在共同财产里的那份权益也不能直接被剥夺。

男方也承认自己出轨了,同意离婚,但他的条件是——女方得给他20万补偿。

女方肯定不愿意啊,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凭什么还要倒贴钱。

后来法院给双方做调解,调解不是判决,是双方坐下来谈,谈拢了就行。

经过反复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房子归女方,但女方要支付男方17万块钱。

各自的首饰、生活用品归个人,婚后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和债务要分。

这17万元,很多人一听就炸了——出轨的人还能拿钱走人?

但其实这笔钱根本不是“赔偿款”。

它跟男方出轨不出轨没关系,是女方补给男方的“婚后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部分”的钱。

简单说就是:房子是你的,但婚后一起还贷的那部分钱和房子涨的价,有男方一份,你得把这部分折成现金给他。

女的肯定接受不了这个结果,自己婚前买的房子,自己掏的首付,结果离个婚还要倒贴17万给一个反复背叛自己的人。

但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感情归感情,财产归财产。

这其实是一堂昂贵的法律课——婚姻里受了委屈,不一定能在财产上找补回来。

很多人觉得出轨就是犯了大错,犯错的人就该受到惩罚,最狠的惩罚就是让他净身出户、一分钱拿不到。

这种想法特别符合普通人的道德直觉,但法律不是这么运作的。

这套房子确实是女方婚前买的,首付是她出的,房产证上是她的名字。

按理说房子是她的,没毛病,但是问题出在婚后——两个人一起还了房贷,房子这几年还涨了价。

婚后还贷用的钱,不管是从谁的工资卡里扣的,法律上都算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共同财产投进去的,那男方就有权利拿回属于他那份。

这17万不是法院奖励他出轨,是把人家婚后投进去的钱和房子涨的那部分还给他。

法律对出轨的惩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分共同财产的时候,法院会“照顾”无过错方,但这个“照顾”不是让对方一分钱拿不到,而是在合理范围内适当倾斜。

二是如果出轨严重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女方的10万精神损失费没拿到,这说明法院可能认为男方的出轨行为还没达到法定的“重大过错”标准,或者女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撑这个诉求。

还有一种情况能让过错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就是对方隐藏、转移、挥霍共同财产。

但这个案子里男方没有这些行为,他只是出轨。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关键点:最后的结果是调解出来的,不是法院硬判的。

男方一开始要20万,女方不想没完没了地打官司,最后谈到17万双方都接受了。

调解意味着双方都妥协了,女方选择用钱换一个痛快了断。

所以结婚不是谈恋爱,涉及钱和房子的事,最好提前搞清楚。

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是两码事,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也不代表一切。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一条的意思很明白:共同财产怎么分,法院会“照顾”无过错方,但照顾不等于让过错方净身出户。

房子是女方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这部分男方依法有权分得。

至于女方的10万精神损失费,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出轨要赔钱,一般得达到“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程度,法院可能是认为男方的多次出轨还没到这个标准,或者证据不够硬,所以没支持。

内容来源于:新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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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英
刘秀英 2
2026-08-17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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