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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痛心!”内蒙古包头,一名30岁女警在处置一起群众跳楼轻生警情时,为了挽救群

“令人痛心!”内蒙古包头,一名30岁女警在处置一起群众跳楼轻生警情时,为了挽救群众的生命,不顾危险,纵身跳到群众所在平台准备施救,谁知意外发生,女警最终壮烈牺牲。事发后,不少人为女警的牺牲感到惋惜,称不该去救要自杀的人。还有人认为,应该对自杀的人判刑。

据悉,陈佳鑫出生于1996年6月,在2016年正式参加公安工作,其母亲在她入警第一年就因病去世了,父亲则常年在外打工,所以养成了陈佳鑫非常独立坚强的性格。

陈佳鑫从警以来,一路从特巡警支队干到了基层派出所副所长,那年陈佳鑫才28岁,但她的履历却十分亮眼。

陈佳鑫子担任副所长开始,累计破获41起刑案,带队抓捕62名犯罪嫌疑人,办结行政案件666起,依法抓获1678名违法行为人。

最主要的是,在陈佳鑫经办的行政案件中,出现了零复议、零投诉的情况。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陈佳鑫的生命会定格在30岁那年。

2026年6月18日下午4点22分,陈佳鑫接到一通紧急报警,称有人站在高空平台上,打算跳楼轻生。陈佳鑫迅速带队赶往出事地点,和先期到场的巡逻民警会合。

可现场的处境远比想象中凶险,那名群众站在高楼狭窄的外侧平台,整个人情绪低沉,无论家属、民警如何喊话劝说,始终闭口不做回应。

长时间的高空站立,使得这名群众的身体不停摇晃,随时都有坠楼的风险。

陈佳鑫立即上前放柔语速,一遍一遍尝试沟通开导,试图撬动对方紧绷的心,劝她退回到安全区域。

可所有劝说全部石沉大海,当事人没有任何回应。

时间一点点流逝,危险持续升级。留给救援的窗口期转瞬即逝。陈佳鑫反复观察现场环境,判断施救路径。

在群众要跳楼的千钧一发之际,陈佳鑫不顾自身安危,纵身跃向对方所处的平台准备施救,但意外发生了。

最终,陈佳鑫壮烈牺牲,年仅30岁。

后续其他救援人员继续处置,并将轻生的群众给救了下来。

对于陈佳鑫的牺牲,不少同事都哭红了眼,称她就是拼命三郎,凡事都冲在同事前面,什么苦活累活都愿意扛下来。

很多人为陈佳鑫的牺牲感到不值,认为她不该救那个跳楼轻生者,人家要跳楼就让他跳得了,这是他自己的选择。

但是民警的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人民警察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对于民警来说,救人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只要公民生命遭遇危难,无论对方是遭遇他人侵害,还是选择自杀,民警都有法定救助义务,不能因为当事人主观求死就袖手旁观。

一边是法律与职业使命,一边是转瞬即逝的生命机会,危急关头,陈佳鑫只能选择向前。

还有人说,这种高空救援应该多方协同,民警负责现场稳控沟通,消防专业力量负责高空施救。

但现实警情往往存在时间差,险情瞬息万变,危险不会等救援人员全部就位才爆发。

有网友表示,应当把陈佳鑫的牺牲,算到被救者头上,让他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这项规定适用于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双方,而陈佳鑫作为民警,其具有法定的救助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义务,所以被救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被救者跳楼轻生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也浪费了诸多公共资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因此,虽然跳楼者被救了下来,但她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最后,我们敬佩英雄挺身而出的勇气,但不代表我们要赞美“以命换命”。救人的终极目标,应当是保全所有人,而不是让施救者付出生命代价。

这件事留给大家的不是争论救或者不救,而是基层民警在面对高空轻生警情的时候,怎么尽量做到装备跟上,多给一线人员提供专业保护,尽量避免需要靠肉身冒险去抢抓救援窗口。

英雄值得被铭记,但我们更希望以后不必再靠牺牲英雄去挽救另外一条生命。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信源:上观新闻

评论列表

闲人
闲人 2
2026-08-19 08:42
为人民直上云宵无惧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