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男子分2次转给一名从事特殊交易的女子620元,7个月后警方通过转款记录联系男子到案,而后以嫖娼为由,对男子作出行政拘留8日罚款500元的处罚。男子表示自己与女子系男女朋友关系,警方仅凭交易记录就认定自己违法,证据不足,而且属于超时效处罚等等,先是申请了复议,未果后,又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山东烟台,男子鞠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7个月前的两笔620元转账,会在7个月后突然把自己“叫”进派出所。
事情发生时,鞠某人在外地。一天,他突然接到派出所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对方让他到派出所配合调查。鞠某一听有些懵,赶紧问:“咋了?什么事?我现在人在外地,到底是什么情况?”
电话里没有把所有细节说清楚,只是让他配合调查。鞠某当时心里直打鼓,反复琢磨自己是不是哪里出了问题。后来,在了解情况后,他还是主动到案接受询问。
到了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他,警方通过此前的转账记录发现,鞠某曾分两次向一名女子转账,共计620元,而这名女子被认定从事特殊交易活动。
警方据此对这笔钱产生怀疑,并进一步询问鞠某与该女子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鞠某一开始显得十分紧张。
他后来表示,自己当时最担心是事情一旦传出去,自己的工作、家庭和个人声誉都会受到影响。面对询问,他产生了“赶紧把事情解决掉,破财消灾”的想法。
在这种心理压力下,他曾向警方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还一度称自己与这名女子是男女朋友关系。
但事情并没有像他想象的那样“交点钱就过去”。
警方最终根据调查情况,认定鞠某的行为构成嫖娼,对其作出行政拘留8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拿到处罚结果后,鞠某一下子坐不住了。
他认为,警方掌握的核心依据主要就是自己与女子之间存在两笔转账,而转账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发生了嫖娼行为。
“转了620块钱,就一定是嫖资吗?”
这是鞠某后来反复提出的问题。
在他看来,两个人之间发生转账,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仅凭一张银行流水或者支付记录,并不能直接推出双方一定进行了违法交易。
如果要认定嫖娼,就应当有更加完整、相互印证的证据,而不是只看到“转账”和“特殊交易女子”这两个因素,就把两件事直接联系起来。
此外,鞠某还提出了另一个让他非常在意的问题——时间。
按照他的说法,两笔转账发生后,直到7个月之后,警方才通过相关记录联系到自己。
鞠某因此认为,公安机关在这么长时间之后才作出处罚,是否已经超过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也成为他争议的重点。
他没有选择就此接受处罚,而是先申请行政复议。
然而,复议结果并没有按照他的预期改变。
鞠某仍然不服。
既然复议解决不了问题,他决定继续往下走,于是将警方告上法庭,希望法院重新审查这起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走进法院之前,鞠某心里其实也明白,这已经不是简单的“罚500元”的问题了。
8天行政拘留意味着什么,他自己很清楚。更让他难受的是,一旦这件事在熟人圈里传开,别人会怎么看自己?
也正因为如此,他在诉讼中反复强调,自己当时确实存在害怕名誉受损、急于把事情处理掉的心理,相关陈述不能脱离当时的询问环境单独理解。
庭审过程中,案件的焦点逐渐集中到几个问题上:转账记录究竟能不能证明违法交易?鞠某此前作出的相关陈述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警方掌握的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另外,行政处罚是否存在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问题?
鞠某坚持认为,自己的两笔转账只有620元,单独来看并不能证明就是嫖资;而自己当时因为害怕事情闹大,在压力之下作出的部分陈述,也不应当成为唯一或者决定性的依据。
不过,法院经过审理后,并没有采纳鞠某的全部诉讼理由。
法院对案件材料、相关调查情况以及警方作出处罚时所依据的证据进行了审查,最终认定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存在鞠某所主张的当然违法情形。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鞠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