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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下午向公司提离职获批准,可万万没想到,17时31分,他下班骑电动车回

广东,一男子下午向公司提离职获批准,可万万没想到,17时31分,他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车祸身亡,交警认定其无责,随后,男子家属向公司申请工伤,可公司辩称已办完离职手续、不再是员工,不应算工伤。无奈之下,双方对簿公堂,岂料,法院搬出一条硬规定,让公司傻眼了!

这事发生在广东开平。章某在一家公司上班,2025年4月26日下午三点,他正式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那边也没多留,下午四点多就批了。

按说这就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离职流程,交了申请、领导签字、交接工作,收拾东西走人。

可谁也没想到,当天下午5点31分,章某骑着电动车下班回家的路上,出了车祸,人没了,交警后来出了认定书,章某在这起事故里一点责任都没有。

人走了,家属悲痛之余,想到了工伤认定,毕竟是下班路上出的事,而且对方全责,按常理说应该算工伤吧?

可公司这边不干了,理由听着还挺硬气:章某出事之前,离职手续都办完了,工作也交接清楚了,从法律上讲他已经不是我们公司的人了,既然不是员工,那下班路上出了事跟我们有什么关系?

这话乍一听,好像没毛病。人都离职了,还赖公司?但你仔细琢磨,这里头有个时间差的问题。

章某下午三点提的离职,四点多批的,五点半出的事。从批准离职到出事,中间也就一个小时左右。这一个小时,他到底算不算公司的人?

人社局最后给的答案是:算。认定章某死亡属于工伤。公司当然不服,直接提起了行政诉讼。结果一审驳回,二审还是驳回,两级法院都站在了人社局这边。

法院凭什么这么判?关键就一条规定。原劳动部1996年发的一个文件里明确写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什么意思?

就是说哪怕你当天下午就办完了所有离职手续,哪怕交接都弄完了,只要还没到当天夜里12点,你跟公司的劳动关系就还没断。章某出事是下午5点31分,离24点还有六个多小时,那他当然还是公司的员工。

再加上《工伤保险条例》里写得明明白白: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章某是下班回家,走的是合理路线、合理时间,自己又没责任,三条全对上了,工伤认定跑不了。

有人可能会说,这规定是不是有点太死板了?人家都签字离职了,怎么还算员工?其实你换个角度想就明白了。离职这事儿,不是按一下按钮就瞬间清零的。你下午办完手续,可能还得收拾个人物品,可能还得跟同事道别,可能正好赶上下班高峰。

这些都是离职当天自然而然会发生的事。如果法律规定 "批完离职那一刻劳动关系就断",那公司完全可以在快下班的时候批你的离职,让你出了门就跟公司没关系了,这对劳动者显然不公平。

说到底,这条规定保护的是一个最朴素的道理:人在离职当天回家的这段路,仍然是工作的延伸。

你不能说员工还在收拾东西、还在往家走,就已经不是 "自己人" 了。法律在这里选择了站在弱者一边,因为在劳动关系里,劳动者本来就是被动的那一方。

这案子也给所有公司提了个醒:别以为签了离职单就万事大吉。员工离职当天,只要还没到午夜12点,社保该交的得交,工伤该认的得认。

与其在出事之后想方设法撇清关系,不如平时就把员工的工伤保险缴足,这才是真正对双方都负责的做法。

而对咱们普通打工人来说,这个案子也值得记一笔。离职当天如果路上出了意外,别轻易听信公司说 "你已经不是员工了" 这种话。法律给你撑着腰呢,该维权就得维权。

当然了,谁也不希望用上这条规定,但知道有这么回事,心里总归踏实些。

章某的遭遇让人惋惜,一条人命就这么没了。好在法律给出了一个公道的答案。

有时候我们觉得法律条文冷冰冰的,但在这种关键时刻,它恰恰是在守护一个普通人最后的尊严和保障。



信息来源:九派新闻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