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白天刚刚办完辞职流程,晚上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身亡。在交警队认定男子无需承担事故责任后,家属当即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认为离职手续已经办完,男子并非公司员工,已无权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仍确认男子的情况属于工伤。公司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这样判!
据悉,事情发生在2025年4月26日。当天下午3点,章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仅仅一个多小时之后,也就是下午4点多,公司内部审批完成,同意了他的离职申请。
当天下班前,章某按要求做完工作交接,所有离职流程全部办理完毕,然后在17点31分,和往常一样,骑上两轮电动车回家。
可就在返程途中,意外发生了,章某遭遇了交通事故,不幸当场身亡。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这起车祸当中,章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章某离世后,家属在同年5月6日向当地人社局递交了申请材料,要求进行工伤认定。
人社局审查了材料后,认定了这个情况属于工伤。
公司得知消息后,坚决抗辩,称在事故发生以前,章某的辞职申请已经获批,工作交接全部做完,整套离职手续已经闭环。
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前,章某已经不再是公司的员工,所以不应当认定工伤。
因此,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想要推翻这份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工伤认定必须同时满足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中无责或次责的条件。
按照公司的说法,公司在事发当天下午下班前,就已经批准了章某的离职申请,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此结束。
但人社局认为,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也就是说,虽然事发当天章某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只要未超过当日23时59分59秒,那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旧存在。
根据人社部发〔2016〕29号文第6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因此,章某的情况的确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请。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遭到了二审法院的驳回。
很多公司、包括不少员工都可能认为,离职单一签,交接完成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当场一刀两断。
但法律划定了明确的时间边界,不是企业内部审批完成,劳动关系就立即失效了。
这个案子也给劳动者们敲了警钟,平时还是要适当学一些法律知识,在关键的时候,有可能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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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环球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