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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冈,男子的弟弟娶二婚带儿子的女子为妻,两人结婚后,感情不和,分居十多年。弟

湖北黄冈,男子的弟弟娶二婚带儿子的女子为妻,两人结婚后,感情不和,分居十多年。弟弟工亡后,男子联系弟弟的继子回来处理后事,可继子却表示自己没钱,让大伯帮忙处理,还让男子不要去联系自己母亲。以亲属代表名义和用人单位签署协议,领取 116 万元工亡赔偿款。弟弟妻子知道后,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赔偿款91.6万元。

这场官司真正难处理的地方,不是116万元有没有拿到,而是谁有资格决定这笔钱归谁。

法院查明,死者陈某出生于1972年1月,2009年与王某登记结婚。王某婚前已有儿子陈某乙,婚后二人没有共同生育子女。

陈某与王某后来长期分居,十多年没有共同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到2025年9月,53岁的陈某在务工期间因工死亡,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陈某丙接到消息后操办弟弟后事。陈某乙表示因经济困难无力处理,后来在律师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和放弃相关权利的声明,还代母亲王某签了字。

问题正出在这里。陈某乙可以处分陈某乙自己的权利,却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授权陈某乙替王某放弃。陈某丙知道王某仍是陈某配偶,也没有再向王某本人核实意思,随后领取全部116万元。

这116万元也不是一种性质完全相同的钱。依照工伤保险制度,职工因工死亡后,相关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庭审时王某认可,陈某丙操办丧事并委托律师处理赔偿事务共支出20万元,其中公开裁判信息记载的律师费为9.28万元。法院因此把这部分合理支出纳入考虑,116万元扣除20万元后,剩下96万元。

不过,最后的36.64万元并不是拿96万元直接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王某起诉时要求返还的是91.6万元,法院认为这是王某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

结合陈某与王某长期分居、夫妻间扶养扶助义务实际履行情况,以及陈某丙长期在生活和经济上照料陈某等事实,一审酌定王某享有百分之四十的份额,陈某丙享有百分之六十。91.6万元的百分之四十正好是36.64万元,这才形成一审判决中的返还数额。

陈某乙的身份也值得注意。继子女能否参与继父死亡后有关权益的处理,不能只看是否改姓,更重要的是双方是否形成实际扶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过一起相关典型案例。2006年,曾某彬与孙某学登记结婚时,孙某学的儿子李某军已经34岁。

此后三人共同生活十余年,李某军实际照料患病的继父。2019年11月4日曾某彬去世后,法院结合共同生活和赡养事实,认定李某军属于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参与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分配。这个案例说明,长期形成的扶养和赡养事实非常重要。

回到黄冈案件,陈某乙后来在法庭上再次明确放弃个人对陈某工亡赔偿款的相关权利,但陈某乙的放弃仍不能替代王某作决定。

王某与陈某分居多年,也没有因此自动失去配偶身份。另一方面,陈某丙多年照料弟弟、实际承担后事和相关费用,同样被法院纳入考量。

王某对一审结果仍不服,继续上诉,要求陈某丙返还91.6万元。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各方关系、共同生活情况和实际付出后,于2026年5月8日作出二审判决。

法院认为,一审按照王某百分之四十、陈某丙百分之六十的比例处理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丙需向王某返还36.64万元。

这起纠纷说明,婚姻没有解除,长期分居并不会让配偶身份自行消失;亲属实际承担的照料、经济帮扶和丧葬事务,也可能成为法院衡量分配的重要事实。每个人真实承担过什么,以及能够依法处分哪一部分权利,最终都会影响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