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源,男子辛辛苦苦养了继子 10 多年,父子二人感情很好,可妻子却提出要离婚。男子一怒之下称离婚可以,但必须把抚养继子多年的抚养费给退还,但遭到了妻子的拒绝。二人离婚后,男子将前妻告上了法院,要求其退还抚养费。法院判了。
开庭那天,李先生把这些年的开销一笔一笔摆出来,学费、伙食、看病的单据,攒了厚厚一沓。他反复讲一句话:孩子不是我亲生的,姓却是跟我姓的,这十四年我一天没少管。
杨女士当庭回绝,认为孩子吃穿用度本就是一个家的共同开支,没有道理在散伙时单拎出来算账。
很多人替李先生抱不平,但这笔账在中国历史上早就被算过,而且算法和今天出奇地一致。
端拱二年,也就是公元 989 年,范仲淹出生。第二年,父亲范墉在武宁军节度掌书记任上病故。母亲谢氏抱着襁褓里的孩子,无依无靠,改嫁给淄州长山人朱文翰。
孩子随母亲进了朱家门,名字改成朱说,户籍、姓氏、宗族身份一并落在继父这边。这个动作,和杨女士当年把儿子户口迁到李先生名下、再把姓改过来,都是古代与现代社会身份登记的方式。
但在现代法律中,是否形成拟制血亲,核心看长期共同抚养事实,并非仅凭户籍、姓氏。
朱文翰没有因为没有血缘就亏待这个孩子。范仲淹少年时在长白山醴泉寺的僧舍里苦读,后来又到应天府睢阳学舍,拜在戚同文门下。
大中祥符八年,公元 1015 年,他以朱说这个名字考中蔡齐榜进士,被授广德军司理参军。这十几年的衣食、束脩、笔墨、赶考盘缠,全出自朱家。
换成今天的法条,这就是《民法典》第 1072 条第二款讲的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由此形成拟制血亲。这里要分清一件事,拟制血亲不等于收养。
按第 1111 条,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就断了;继父母继子女只是视同父母子女,孩子和生父的血亲关系还在。所以范仲淹一辈子仍然是范墉的儿子,这也是他日后能归宗的根子。
中进士之后,他知道了自己的身世,《宋史》记的是 “感泣去,之应天府”。天禧年间,他上表朝廷请求恢复范姓、更名仲淹,获准。
他为什么非得上表而不能自己改,因为在宋代,姓氏和宗族承继、科举户籍、荫补资格全绑在一起,改姓是官方认可的身份变更。
这一点到今天也没变,早年公安部 1958 年《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批复》(现已废止,仅作历史参考)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由父母或收养人申请,成年后由本人申请;
《民法典》第 1015 条允许在有正当理由时随扶养人姓氏。李先生当年给孩子改姓走的就是这条路,但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2002 年的答复也讲明。
父母离婚后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名。姓氏是双方商量定下的身份安排,不是谁出了钱就能买断的东西。
真正耐人寻味的是复姓以后。范仲淹并没有和朱家一笔勾销,他把母亲接来奉养,对朱氏的兄弟子侄多有周济。
皇祐元年,公元 1049 年,他在苏州用多年积蓄的俸禄置办范氏义庄,以田租赡养族中贫困者,帮办婚丧,供给读书,这套家族互助的办法延续了八百多年。
更早的规矩也同样冷静。南宋判词集《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里,满是立继、命继的争讼,命继子能分到多少家产有明确限制,要和在室女、归宗女按比例分。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 “立嫡子违法” 条规定无子者须择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还衍生出独子兼祧,一个儿子承两房香火,也担两房奉养。礼法关心的从来不是谁花了多少钱,而是身份一旦落定,义务跟着就来。
这条线落到现代立法,1950 年《婚姻法》第一次在国家法层面写入继父母,1980 年《婚姻法》第 21 条确立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2001 年修正沿用,到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民法典》第 1072 条定型。
所以李先生在法庭上拿出来的那些单据,恰恰成了对他最不利的证据。共同生活十四年、出钱供学、办理改姓,每一样都在证明拟制血亲牢牢成立。至于这段关系最后给他留下了什么,判决书里写的,和他开庭前想的并不是一回事。
信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