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买卖虚拟币,5万涉案流入,检察院不起诉

币圈徐哥 2024-07-26 01:13:46
案情:2019年5月,鲁某某与郭某某在河南省成立工作室,鲁某某、郭某某作为股东共用出资300000元作为启动资金,由杨某甲等人负责日常管理,借用王某某等人的支付宝账号作为收款账户,在火某网上注册为加V商户从事虚拟数字货币经营炒卖活动。 为获取非法利益,鲁某某明知在火某网上有大量违法犯罪份子使用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进行虚拟数字货币买卖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放任态度,用王某某等人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进行虚拟数字货币买卖的收款,从而帮助违法犯罪份子将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进行转移,进而达到将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合法化的目的。 2020年3月至5月,被害人刘某某被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次实施诈骗。5月,刘某某被骗360000元,该款被多次分散转账后,其中有50000元转入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用于向鲁某某等人在火某网上购买虚拟数字货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郭某某主观上明知或应当明知向其购买虚拟数字货币的资金为犯罪所得,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其主观上具有为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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