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自创虚拟货币集资诈骗,涉案一亿多

币圈徐哥 2024-07-28 01:53:01
针对虚拟货币实施集资诈骗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下面我们来看广东高院一个案例: 案情:2020年6、7月间,熊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邹某、张某(均在逃)等委托蔡某等人研发“共治交易所”等软件用来交易自创虚拟货币“CGC币”等。 熊某某伙同邹某等通过宣传CGC币,承诺每天增值,以推荐奖励、节点奖励等吸引投资人参与投资、发展下线;利用后台账户,采取自己交易、无限量拨币、控制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的方式操控CGC币市值,制造每日上涨3%左右虚假K线,吸引投资人使用泰达币等购买。 2020年10月,熊某某等安排后台操控人员进行巨额交易,将自创虚拟货币交易价格打压至接近于零,借此非法占有集资资产。经鉴定,熊某某等骗取投资人充值的泰达币共计1500万余个,最低价为人民币100149595.90元,最高价为人民币107505232.28元。 另查明,蔡某等人在研发交易软件时,秘密对用户充值的12288枚泰达币(约8.16万元)进行截留;又将因系统故障滞留的11053枚泰达币(约7.33万元)打标后隐藏,准备伺机提取,但因案发而未能实施。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平台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以集资诈骗罪判决熊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责令熊某某退赔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以帮信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蔡某等人盗窃公私财物,有部分未遂;以盗窃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对于虚拟货币进行诈骗、盗窃等,并非不受法律保护。

0 阅读: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