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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子婚内出轨生下一女,因前夫不孕不育,女子怀疑孩子是情人的,但经鉴定无亲子

重庆,女子婚内出轨生下一女,因前夫不孕不育,女子怀疑孩子是情人的,但经鉴定无亲子关系,女子便认为孩子是与她有过一夜情的网友所生。

因找不到网友,女子只好报警强奸,警方找到网友后,女子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由网友支付抚养费,网友却说:凭什么说孩子是我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3月7日公开的典型案例,只能确认甘某与刘某通过网络相识,见面后发生性关系,甘某后来生下一名孕周38周的女儿。

案件进入审理后,刘某否认与孩子存在血缘关系。甘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和公安机关案事接报回执,要求刘某接受鉴定。法官多次说明拒绝鉴定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刘某仍然不同意。

一次性关系并不必然导致怀孕,但甘某所述时间与38周孕周并不冲突,在案材料也能证明双方在相关阶段确有往来。法庭随后审查甘某的证据是否达到必要程度。

类似难题在福建厦门也出现过。2020年,黄先生与李女士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李女士怀孕。李女士临产前,黄先生失去联系。

2022年10月5日,李女士生下女儿李小贝,随后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要抚养费。法院多次送达,黄先生没有现身,直接亲子鉴定无法进行。

承办法官从聊天记录中发现,双方谈过妊娠反应、孕期检查、分娩地点、孩子落户和抚养安排,黄先生还购买过海产品和滋补品。

李女士又说明,黄先生的母亲王某知道孩子出生,并曾探望李小贝。王某同意采样后,鉴定意见确认王某与李小贝存在生物学祖孙关系。

法院把祖孙鉴定、出生材料和聊天记录合并审查,认定黄先生应承担父亲责任,并按每月2200元支付抚养费。黄先生上诉后申请直接亲子鉴定,结果支持黄先生为李小贝的生物学父亲,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亲子关系案件也有否认关系的类型。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1年审理的案件中,应某某与徐某某于2003年1月6日结婚,徐某某在2006年10月13日生下一女。应某某于2011年6月14日起诉离婚,两天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检测。

6月24日的意见排除应某某与孩子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徐某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未提交反证。法院后来判决离婚,酌定返还抚养费2万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鉴定费3000元,双方均未上诉。

该案发生在《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不久,该解释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明确了必要证据与拒绝鉴定后果的审查规则。现行规则由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承接。

三宗案件的诉求不同,审查标准相近。主张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方,要先拿出能形成合理证据链的材料;对方没有反证,又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法院才可能作出不利认定。

回到重庆案件,刘某的拒绝并非唯一依据,受孕时间、聊天记录、接报回执和刘某无法提出相反证据共同影响了裁判。

法院最终确认刘某与甘某女儿存在亲子关系。确认身份之后,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抚养责任也不能因父母之间是否结婚而免除。

信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