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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租了一套房,一住就是18年,可退租时,房东要求男子赔偿24万余元,包括

上海,男子租了一套房,一住就是18年,可退租时,房东要求男子赔偿24万余元,包括14万的恢复原样的费用,10万的空置费用,5000元逾期支付的费用,最后,法院作出了判决。

说起这件事,张先生十分郁闷。他在2006年6月找到刘女士,承租她的房子用作办公室。

刘女士十分开心,用作办公的租客,通常租住时间都比较长。虽然张先生起初只打算签订一年的合同,但刘女士心里清楚,一年到期后对方大概率不会搬走。

就这样,张先生支付了11600元押金,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写明:如果张先生需要装修、改动原有设施,必须征得刘女士同意;另外还约定,租期届满退租时,房屋一定要恢复原状。

张先生只当这是常规条款,觉得情理之中,并未多想。

之后他提出想把墙面刷成黄色,将三居室改成四居室,刘女士全都同意了。

张先生觉得刘女士很好相处,一年到期后便继续续租,一住就是十几年。

平日里双方相处和睦,刘女士从不无故找麻烦,张先生也按时转账交租,这样省心的房东租客组合十分少见。

不过,租住期间,张先生曾告知房东墙体渗水,但刘女士并未上门处理,张先生也没有自行修缮。

由于渗水并不影响办公使用,他只是出于善意告知房东这一情况。

双方矛盾的导火索出现在2024年7月,张先生打算退租,更换新的办公场地,这套房子不再方便使用。

可刘女士态度大变,直接要求张先生把房屋恢复原状。

张先生清楚合同有相关约定,也认可会把四居室改回三居室。

但刘女士的要求远不止于此:当初交付时墙面是白色,现在被刷成黄色,必须复原;

当初交付的厨房厨具都是全新,如今使用老旧,也要恢复全新状态;

屋内各类电器,都要还原成交付时的模样。

张先生觉得对方要求过于苛刻:自己在这里住了整整18年,当年租房时还是年轻小伙,如今已是中年。

灶台、厨具经过18年正常使用出现自然老化,房东却要求恢复到18年前全新的样子,实在无理取闹。

张先生认定刘女士不再是从前和善的房东,便不再和她协商。

他自行搬离房屋,没有复原房屋,也拒绝协商赔偿。

刘女士万般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索要共计24万元赔偿。

这24万元包含三部分:复原房屋所需14万元;房屋空置产生的10万空置费用(刘女士称房屋修复前无法出租,恰逢房产市场行情一般,迟迟未能找到新租客);

租客退租时费用未按时结清,需承担5000元逾期违约金。

张先生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改造的户型他可以复原,墙面也能重新粉刷,其余诉求无力承担。

墙体渗水是外墙本身问题,早年已经通知房东,是房东拒不维修,长年下来墙体发霉,责任不该算在自己头上,他绝不认可这部分赔偿。

法院查清全部事实后作出判决:
第一,租赁合同明确约定退租需恢复原状,该条款合法有效,酌情判定张先生承担3万元房屋维修复原费用;

第二,关于空置费用,刘女士虽挂牌招租,但房屋难以出租受市场环境影响,且房东自身负有主动止损义务,仅判令张先生承担3万元空置损失;

第三,房东刘女士无权全额扣留11600元押金,判决其立即退还张先生6600元押金。

很多人凭直觉觉得,租客住了18年,交了那么多租金,房东还要索赔,太不近人情。

但情理是情理,法律是法律,千万不要用道德直觉替代法治规则。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租客改户型、改墙面颜色,都是经过房东同意的,并且合同白纸黑字约定退租要恢复原状。

既然有约在先,就要信守承诺,法律保护合法的合同约定,这是契约精神的底线。

但很多人忽略了另一条关键法条,它直接推翻了房东漫天索赔的贪婪。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本案最核心的法理。

房子住18年,厨具、电器、墙体老化,这是岁月的自然损耗,是房屋租赁必然产生的折旧。

房东收了18年租金,租金本身就包含了设备损耗的对价。

你一边持续收租享受收益,一边又要求租客把老化物品恢复成全新状态,这不是维权,这是双重获利,于法不合,于理不通。

所以法院非常清醒:只判合理的改造修复费,驳回了房东不合理的“全新复原”妄想。

再说所谓10万空置费。

法律有一个朴素原则:权利人有止损义务。

市场低迷租不出去,是房东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不能全部转嫁租客。

所以法院酌情少量赔付,是在矫正房东的过度追责。

法律不会偏袒守约的房东,也不会同情耍赖的租客。

它只坚守一件事:该担的责任一分不少,不该担的追责一分不认。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