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风真好!”河南洛阳,70岁大爷在20年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子的主人一直没有过户,这让大爷有点着急,经过多方打听,房主的家人出现了,原来房主已经去世十多年了,家人不知道这件事,说那么久了,一定全力配合过户,网友纷纷赞到:时光过去20年,这家人的诚信始终没变,故人虽逝,后代守约,不负一份信任。
70岁的大爷,20年前买了套二手房,钱付了,钥匙拿了,人也住进去了,就剩最后一个步骤——把房子从原房主名下过到自己名下。
当时双方都有这个意向,但不知什么原因,这手续就拖了下来。
大爷心里也一直惦记着这事,但总想着都是熟人,应该不会出大问题,就这么一年一年过去了。
日子久了,大爷开始坐不住了,毕竟房产证上写的是别人的名字,这种事搁谁身上心里都不踏实。
他开始想办法联系原房主,可对方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怎么都联系不上。
电话换了,原来的住址也找不着人了,大爷四处打听,心里七上八下,不知道这房子到底还算不算自己的。
就这么又过了好些年,大爷终于辗转打听到了原房主家里的情况。
一问才知道,原来那个卖房子的人已经去世十多年了。
大爷当时心就凉了半截,人都没了,这过户的事还能办吗?他硬着头皮找到房主的家人,把当年买房的事原原本本说了一遍。
说实话,大爷心里没底。20年前的事了,又没正式过户,人家认不认这笔账都不好说。
就算认,手续怎么走,也是个麻烦事。
结果让大爷没想到的是,对方的家人听完这事,一点没推诿。
他们说老人走得急,生前从来没提过这套房子的事,家里人都不知道还有这么一档子买卖。
既然大爷手里有协议,当年也确实付了钱、住了房,这就是老人留下的一个承诺,他们做子女的,有义务把这事给圆上。
卖家的几个孩子很通情达理,说一定会全力配合大爷去办过户,该签的字签,该跑的手续跑。
大爷悬了20年的心这才落了地。
这件事在网上传开以后,不少人都在感慨,这一家人没因为老人不在了、时间久了就翻脸不认账,老一辈卖房的诚信,下一代接着守住了。
故人虽然走了,但契约还在,信任还在 ,这比那张房产证本身,还要沉甸甸。
这件事不在于一套房子过了20年终于能过户了,而在于一个已经去世十几年的人,他生前的一笔“旧账”,被子女接住了。
这种事放在现实里,说实话挺难得的。
20年,时间不短了,房子从买到住,大爷一家早就把这当成自己的家了,但在法律上,名字始终是别人的,这种“身份错位”搁谁身上都是块心病,大爷着急,太正常了,换谁都急。
但是让人触动的是卖家子女的态度,他们完全可以选择不认,或者说“我们不知道,你们自己想办法”。
反正老人已经走了,当年的协议是真是假、有没有纠纷,外人根本说不清。
就算大爷手里有白纸黑字,真要闹到打官司,也得折腾好几年。
可他们没有这么做,甚至连一句“回去商量商量”的托词都没甩出来,而是当场就应了下来,说这既然是老人当初答应的事,那就应该办到底,这份干脆,比什么都值钱。
这里面其实有一个很朴素的道理:诚信不是签完合同就结束的,是直到履约完成才算数。
老一辈人卖房,收了钱交了房,剩下的过户手续虽然没办完,但双方的“口头约定”在老人心里已经生效了。
现在老人不在了,子女替他收尾,不是因为他们有多大本事,而是因为他们把“家里的承诺”看得比手续重要。
这种家风,不是靠嘴说出来的,是遇到事的时候才显出来的。
有网友说得好,时光过了20年,诚信没变,其实不是诚信没变,是这家人的底色没变。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大爷的过户请求权虽然拖了二十年,但这项权利是基于物权归属产生的,房子实际由大爷居住使用,并不必然因时间经过而消灭。
另一个是遗产继承人的配合义务,原房主去世后,其继承人继承房屋产权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配合买受人完成过户。
这套房子的产权虽然在继承人名下,但大爷是实际付款人和居住人,继承人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死者生前订立的买卖合同义务。
所以卖家子女全力配合,不仅是道德层面上的厚道,也符合法律对继承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基本要求。
内容来源于:小莉帮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