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谬至极!上海长宁,张先生租赁房屋18年,退租时却被房东要求“恢复如新”!张先生不同意就被起诉,如此荒诞的要求,为何最终仍判租客赔偿6万元?
张先生看着手里的法院传票感到一阵阵窝火,张先生在长宁区打拼多年,这套出租屋承载了张先生无数的生活记忆,张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和平相处了十八年的房东刘女士竟然真的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就在几天前,张先生刚刚搬离在上海长宁区租住了整整十八年的老房子。张先生本以为交接完钥匙就能顺利拿回一万一千六百元的保证金,和刘女士好聚好散。
交房当天,刘女士不仅当场拒绝退还保证金,反而拿出一张高达十四万元左右的修复索赔单,外加十万元的房屋空置费索赔要求。刘女士指着屋内的墙壁和地板,严厉要求张先生把房子彻底变回十八年前刚出租时的模样。
张先生觉得刘女士的要求极其不讲理。一套房子住了整整十八年,怎么可能没有任何生活痕迹。张先生回想这些年的租住时光,张先生为了生活起居方便,把原本三室的房子加了一道隔断改成了四室结构,墙面也重新刷成了黄色。
张先生清楚记得,这些改动当年都是和刘女士商量过并得到刘女士口头允许的。房子墙皮大面积脱落渗水,起因是房屋管道老化发霉,张先生发现漏水问题后立刻向刘女士反映。
张先生和刘女士当时都没有找维修工人上门修理,张先生为了居住环境勉强过得去,只能自己动手粉刷遮盖发霉的墙体。现在木质地板上出现了明显的划痕,房间炉灶也有了岁月侵蚀的老化痕迹。
张先生坚持认为这些全属于十八年正常生活和办公的必然损耗。谁在同一个房间里住十八年不挪动一下桌椅板凳。面对刘女士十四万元的巨额修复要求,张先生坚决拒绝赔付。
张先生每个月按时把房租打给刘女士,刘女士也一直把那一万一千六百元保证金留在手里。张先生和刘女士和和气气度过了十八年,期间张先生提出修改房间布置,刘女士也是满口答应。
刘女士交房时的态度却变得非常坚决。刘女士翻出十八年前的合同原件,明确表示虽然十八年没有签订新合同,但只要张先生还在交租金继续居住,当年的合同条款就依然产生法律效力。面对变了颜色的墙壁和多出来的隔断,刘女士认定张先生违背了合同规定。
张先生在第一年书面合同期满后继续居住满十八年,这段事实上的房屋租赁交易自动延续了第一年合同的各项条款。当年的恢复如初条款不仅有效,而且一直对张先生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的判定结果并没有完全支持刘女士的天价索赔。关于木质地板的划痕与炉灶的老旧问题,法律认定这确实属于十八年的正常居住损耗,绝不算人为恶意损坏,因此直接驳回了刘女士十四万的修复要求。
张先生擅自改变房屋三房格局增加隔断,且退租时拒绝拆除隔断、拒绝恢复墙壁原本的白色,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张先生确实属于违约行为。
张先生的拒绝复原行为直接导致刘女士收回房屋后无法立刻重新挂牌出租,的确造成了经济损失。刘女士作为房屋出租方也有义务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早把房子恢复出租条件,不能把损失无限期扩大。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补偿刘女士房屋修复费三万元以及房屋空置损失费三万元,同时刘女士需要将剩余的六千六百元保证金退还给张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