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与儿子关系破裂,两人40多年无往来,直至老人病逝,儿子也未曾出面。不料听闻老人留有百万遗产,其儿子凭空出现,仅凭一张亲子鉴定书就分走180万元!照料老人的兄弟姐妹反而只得11万元。法院:儿子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
据悉,早些年老人(老钟)因儿子性格样貌与自己不符,在心里种下了怀疑的种子,认为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
可那时候夫妻两人感情还过得去,老钟没有和妻子说出内心想法,只是慢慢疏离儿子钟某。
平日里,老钟看见儿子钟某就气不打一处来,于是自他产生怀疑那刻起,他就再也没有管过年幼的儿子。
然而就算是这样,老钟心里始终还是很憋屈,他实在不想替别人养儿子!于是在钟某13岁时,老钟向妻子提出了离婚。
自此后,儿子钟某跟了母亲生活,老钟和钟某断绝了所有联系,两人40多年也未曾见过一面。
后来老钟老了,不仅体弱多病,还患上了精神残疾,甚至连生活也不能自理。
然而自老钟离婚后,没有结婚,除了钟某外没有其他孩子。无奈,照顾老钟的事就落到了他的兄弟姐妹身上。
好在兄弟姐妹几人齐心,大家相互帮衬,也算是让老钟度过了一个安详的晚年。
但即便如此,老钟还是离开了人世,唯独留下丧葬等系列繁杂之事。
对此,老钟的兄弟姐妹也毫无怨言,把老钟风风光光安葬了。
按理来说,在老钟离世后,钟某作为老钟唯一的孩子,不管两人此前产生怎样的隔阂,至少也该送老钟一程。
然而,从始至终,钟某都没有露面。对此,老钟兄弟姐妹几人知晓老钟心病,也没有苛求钟某什么。
就这样,本以为事情就此打住。不料此时老钟的儿子钟某却在得知老钟留有百万遗产时,突然冒了出来!
原来老钟去世后留下了一套宅基地房屋,现因城中村改造获得了近200万元的拆迁赔偿。
对此,老钟的几个兄弟姐妹认为,既然老钟生前质疑钟某身份,钟某又没有在老钟跟前尽到赡养义务,这笔拆迁款不能给钟某,应由兄妹几个人平分。
然而钟某不认同几人的说法,钟某称自己是老钟唯一的儿子,应依法继承父亲遗产!
至于两人之间的关系,钟某实在也不愿意多说,他自认为问心无愧。
但钟某的一面之词,老钟的几个兄弟姐妹不敢认同,他们始终认为钟某没有资格!为此,双方争执不断,最终因此事对簿公堂。
期间,老钟兄弟姐妹一方抓住钟某身份问题不放,让钟某实在难堪,于是钟某主动提出DNA比对。
结果证明,钟某果然是老钟的亲生儿子!于是钟某以法定顺序第一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了拆迁赔偿中的180万。
面对这样的结果,老钟的几个兄弟姐妹既震惊又不服!钟某从未为老钟做过什么,反而是他们劳心费神出钱出力,凭什么钟某仅凭一纸亲子鉴定报告,就拿走那么多钱?于是几人再次提起上诉。
但二审认为,并非钟某故意逃脱赡养责任,主要还是因为老钟的主观臆断才造成了如今的局面,因此,维持原判结果。
至此,老钟的几个兄弟姐妹哪怕心中仍然不服,最终也只得心不甘情不愿的接受了现实。
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判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规则: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虽然老钟的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但要建立在钟某选择放弃或者老钟无子女的情况下。
而本案中,钟某通过DNA鉴定验明和老钟的亲子关系,那么作为老钟的儿子,钟某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依法享受法定的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只有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法定情形下,才丧失继承权。
由于本案不存在以上情形,而钟某也无遗弃行为。并且钟某是因为老钟不承认自己的身份,两人才产生的隔阂,钟某本人并没有有意逃避赡养义务。
倘若硬要讨论遗弃问题,若从年幼钟某的角度来看,何尝不是父亲老钟对他的抛弃?
因此,钟某拥有继承权,继承老钟遗产合情合理!
可这样的话,难道老钟的几个兄弟姐妹出钱出力,最后什么也得不到吗?其实也并非如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也就是说,法理上也承认兄妹几人的付出,兄妹最终是可以分得部分遗产的。
但本案比较特殊。老钟早年间并未对年幼的钟某尽到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出于事后补偿,所以才让钟某分得了大部分遗产。
这不仅是依法定案,同时也兼顾了情理,并不是应该争议的地方。
只是这个案子实在让人感叹不已,老钟的猜忌破坏了幸福的家庭,斩断了和儿子的亲情,如今却连后悔的余地都没有,真是造化弄人啊.......
那么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来源:陕西日报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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