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和男友同居三年,男子说只要她生下儿子就可以换来一套房,女子以为男子是真心爱自己,可等到孩子落地,发现是女儿后,这位男子直接消失不见了,此前承诺的房子也没有实现,成为了一句空话。但更让人没想到的是,没过多久,男子的原配还一纸诉状把她告了并要求她返还30万。女子顿时感觉天塌了,男子和她在一起前,明明给她看过离婚证,这个老婆哪来的?
这件事还要从两人相识说起。陈女士(化名)二十多岁的时候,在深圳认识了这位男子,而且在刚开始,男子就谎称自己三十多岁,其实实际年纪已经40多了,他还说已经离婚了。
听到这,陈女士也没想那么多,毕竟现在离婚的人那么多,也很正常。慢慢地,他们走得越来越近。最后,他们恋爱了,然后也顺理成章的同居了。
有一天,男子给她抛出了一个非常有诱惑力的条件。他说,只要给他生下一个儿子,就给陈女士买一套房子。
陈女士听到这,觉得是男朋友重视自己,很快就被这份承诺打动。但是,这事越到后面就愈发的让陈女士觉得不对劲。
因为在他们交往的三年时间里,男方一门心思只想要男孩,前后两次陈女士也怀孕了,但都是在检查预估是女孩后,男方便劝说要打掉孩子。
为了怀上男孩,男方还找来各类所谓的生男偏方让她尝试。陈女士觉得,只要完成对方的要求,就能拥有安稳的生活和属于自己的房子。
之后陈女士第三次怀孕,她满心期待孩子降生。可命运没有顺着男子的想法走,孩子出生,是个女儿。
在孩子性别确定之后,男子哄骗陈女士去东莞的月子中心休养,等陈女士入住之后,男子的态度立刻发生一百八十度转变。
之前的甜言蜜语和买房承诺全都不提,慢慢开始回避联系,最后干脆彻底失联,电话不接,消息也不回,直接躲开了母女二人。最终,陈女士事后才发现,当初两人签过的那份房屋产权协议,居然也是伪造的。
陈女士独自带着刚出生的女儿,本就日子艰难,可更大的打击还在后头。没过多久,她收到了传票,起诉她的,正是这名男子的原配妻子。
原配主张,丈夫在婚内给陈女士花的 30 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没有单独处置的权利,要求陈女士全额返还这笔钱。
陈女士觉得委屈,她辩解,自己并没有收到男子多少大额转账,大多只是日常共同开销,反倒是自己多年打工挣的钱都给到男方手里,到头来什么都没得到,还要被起诉还钱。
那么,这里我们来分析一下。当初男子许诺生儿子就买房的口头承诺,到底算不算数?
从法律上来说,这份约定从根源上就是无效的。两个人建立婚外关系,以生育男孩作为换取房产的条件,本身就违背公序良俗,这种附条件的约定,法律不会认可,就算白纸黑字写下来,也不受保护。
男子事后反悔消失,陈女士没办法拿着这句承诺,起诉对方兑现买房的约定。而原配起诉要求返还钱款这件事,法律层面有着清晰的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处分。丈夫在没有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写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展婚外关系,并向第三者赠与钱款,这种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
民事行为被认定无效之后,取得财产的一方,依法应当返还财产。所以原配有权起诉,追回丈夫私自赠与出去的夫妻共同财产。
放到这个案子里,即便陈女士称自己也把钱给到男方,也不能抵消原配追回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她和这名男子之间的金钱往来,只能另案处理,不能对抗原配的诉求。至于非婚生女儿,法律规定孩子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男子作为生父,对女儿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因为孩子是女孩就逃避抚养责任,陈女士可以单独起诉男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所以,我们不要轻信建立在婚外关系之上的物质承诺,以生育孩子换取房产、钱财的约定,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
婚外关系里许下的口头大饼,没有任何保障。一旦感情破裂,不仅期待的财产拿不到,还有可能被配偶起诉,面临返还钱款的风险。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齐鲁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