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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55 岁的张女士帮坐月子的女儿管理公司,以 1138 万元采购 3744

陕西,55 岁的张女士帮坐月子的女儿管理公司,以 1138 万元采购 3744 吨玉米,合计 60 节火车皮。双方约定,看到铁路运单(俗称铁路大票)再支付货款。

供货方交付 60 张货运票据,声称货物已经装车。一审阶段,张女士主张自己先后通过 12345、95306 平台、铁路货运记录三重核验,确认货物装车后才付款。

但案件进入再审后,法院发现证据瑕疵,推翻了该事实认定。可令张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后续货物始终没有抵达,玉米就此 “不翼而飞”。张女士随后将供货商告上法庭,同时要求铁路公司承担责任,案件几经审理,几经反转。

要说清楚张女士为什么敢把 1138 万元打出去,得先说清楚 “铁路大票” 在粮食贸易圈子里的分量。
我国东北是玉米、大豆主产区,西北、西南和东南沿海属于消费区,长期形成 “北粮南运” 格局,铁路是这条粮食运输线上的核心运力。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粮食中转贸易形成一条行业惯例:见铁路大票付款。从业者普遍认为,铁路属于国家运营,货场封闭,运单一旦盖章,代表货物已经过磅、装车,风险可控。张女士此前也见过不少同类交易,这条行规在她认知里几乎等同于交易保险。

但行业惯例不等于法律规则。1991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收到托运货物,应当向托运人填发货物运单;

运单属于运输合同凭证与收货收据,并不像海运提单那样,是持有即代表拥有货权的物权证券。2021 年《民法典》施行。

第八百零九条界定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承运人的留置权,依旧没有赋予普通铁路货物运单背书转让的物权效力。

简单来说,铁路大票只能证明 “铁路收到货物” 这一事实;一旦该事实本身被人为伪造,票据本身无法保障货权。张女士并不清楚这层法律区别,此前对方曾拿预付款拖延发货,所以这次她坚持票到再付款。

同类交易风险,早在 2016 年就已经出现判例。当年 11 月,黑龙江一家农产品供应链公司与辽宁饲料企业签订 1.2 万吨玉米买卖合同,总金额近三千万元,同样约定见盖章运单支付八成货款。

临近春节铁路运力紧张,供货方法定代表人为回笼资金,串通货运站调度员,玉米尚未进入货场、没有过磅装车,空白铁路货物运单就提前加盖承运戳记,拍照发给买方。买方看到运单印章,当日汇出 2400 多万元货款。等到提货时,货场内只有空车皮。

该案最终诉至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院审理认定,货运站工作人员未装车先行盖章,属于执行职务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买方做千万元大宗交易,没有核验真实车皮号、轨道衡称重数据,自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判决结果为供货商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铁路方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三成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 而非连带赔偿的裁判尺度,在此后同类商事案件中被多次引用。

张女士遇到的纠纷,恰好发生在国铁货运数字化升级阶段。2020 年 11 月,国铁集团启动 95306 货运电子商务系统升级;

2021 年推行电子货物运单,目标是打通货场自动过磅、装车视频、电子运单实时上传,从技术上杜绝无货出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已经明确。

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八百一十一条则把承运人安全准时送达的法定义务予以明确。技术与法律完善之后,有没有装车不再仅凭纸质单据人工确认。

但在 2023 年 1 月交易发生时,张女士手中拿到的仍是 60 张纸质运单。她不放心,又拨打 12345、查询 95306 货运平台,还核验铁路货运系统承运记录,一审证据显示当时多方渠道均显示货物已装车,她才支付全款。

下游迟迟收不到粮食,她多方核查,始终无法找到货物。她以诈骗报案,警方审查认为双方存在书面买卖合同,上游公司有进货付款记录,不属于刑事案件,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建议向法院起诉。

于是她将上游供货公司和铁路公司一并起诉。一审查明,玉米根本没有装车,运单却已经出具。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上游公司全额退还货款,铁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支付 113.8 万余元违约金。

铁路公司不服,上诉被驳回,继续申请再审。而再审法院翻卷核查,盯上一处关键证据瑕疵:张女士提交的 12306 通话录音纸质版,没有通话时间。

再审法院核查发现,张女士提交的 12306 通话录音光盘创建时间晚于付款日期,并且无法提供付款当日原始通话载体,据此认定实际交易顺序为先付款、后核验。再审改判:玉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供货企业全额返还 1138 万货款并承担 113.8 万余元违约金;撤销宝清铁路的连带责任,改为对供货方不能偿还的货款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信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