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勉县,一村民家的老宅被纳入征收范围,核定补偿单价是700元每平米,可谁知拆迁办却将一处190.8平米的砖木房子直接认定为猪圈,导致补偿单价降到了100元每平米,赔偿金额少了11万元。村民不同意这样的认定,于是拒绝拆迁。万万没想到,政 府部门组织人员竟不顾村民劝阻,直接把老宅夷为平地。此后,村民一家奔波了8年之久,走完一审、二审、再审,再到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审,这个案件实在曲折。
事情本身并不复杂。这处房子确实养过猪,但它是正儿八经的砖木结构,檐高3.1米,墙体、梁柱、屋顶都是按房屋标准建的。拆迁前,行政机关内部核算时,把它归类为砖木二类房屋,补偿单价700元每平方米。
可到了行政赔偿阶段,这个“猪”字突然被放大了。拆迁部门不再按砖木房屋计价,而是把这190.8平方米直接归入附属设施“猪圈”,单价降到100元每平方米。一平方米差600元,190.8平方米算下来,少了11万多。
你想想,农民盖一栋房子容易吗?砖木结构,3米多高的檐,100块一平米连材料费都不够。
周贵安不认这个认定,协议没签。2018年3月29日,勉县政府、新铺镇政府组织人员,直接把老宅推平了。人还在协商,房子已经没了。
强拆之后,周贵安提起行政诉讼。汉中中院确认强拆违法,双方都没上诉,判决生效。接下来申请国家赔偿,结果一审判决赔偿约64.6万元,但那190.8平方米的房子,还是按“猪圈”100元一平米算的。周贵安不服,上诉。陕西高院驳回,维持原判。再申请再审,又驳回。到这儿,案子看起来已经走完了所有程序。
但检察机关介入了。陕西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陕西高院不予采纳。省检察院没有放弃,提请最高检跟进监督。2025年6月13日,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核心观点就一句话:把砖木结构房屋按“猪圈”标准赔偿,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之后最高法裁定提审,2026年10月12日开庭审理。
到这里,说几个我觉得值得琢磨的地方。
第一,登记表上一个字的备注,凭什么能决定一栋房子的性质?
当初填表的时候,工作人员把这处建筑填在“征迁房屋类”栏目里,备注了一个“猪”字。注意,它是填在“房屋类”里面的,不是填在“附属物”栏里。备注“猪”只是说明这房子养过猪,不是在说它就是猪圈。而且行政机关自己核算的时候也是按砖木房700元来算的。结果到了赔偿阶段,同样一批人,同样的登记表,突然就翻脸了。
第二,法院在赔偿判决里沿用了行政机关的错误认定。
一审、二审都维持了“猪圈”的计价方式。你可能会问,法院不是独立审判吗?怎么也跟着行政机关的认定走?这就涉及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往往给予较大尊重。但如果行政机关的认定本身就有问题呢?最高检的抗诉说明了一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登记表上写着“房屋类”,檐高3.1米,砖木结构,这些客观数据都摆在那里。一个“猪”字怎么能覆盖掉这些?法院应该审查的是建筑的物理属性和实际用途,而不是照搬行政机关的一个备注。
第三,违法强拆的赔偿,应该只多不少。
按照最高法的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也就是说,你违法拆了我的房子,赔的钱不能比合法征收时该给的还少。这不是什么过分的要求,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底线。
周贵安家被强拆之前,行政机关自己算的是700元一平米。强拆违法确认之后,赔偿反而降到了100元一平米。这就好比,你合法征收我给700,你违法强拆我只给100——这不是赔偿,这是惩罚被拆迁人。
第四,八年维权路本身就在消耗当事人的生活。
周贵安一家五口,八十多岁的老母亲,两个儿子。房子被拆后没地方住,老母亲租房四处碰壁,房东怕老人年纪大出意外,不愿意租。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检察监督、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审,一个普通农民家庭走完这些程序,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根本无法用钱衡量。
程序正义是好事,但当程序变成拖延和消耗的工具时,它就背离了初衷。好在检察机关依法履行了监督职能,省检察院建议被驳回后没有止步,最高检接续抗诉,最终推动最高法提审。这条纠错链条虽然漫长,但最终没有断。
这起案件说到底就一个问题:一个“猪”字的备注,能不能顶得过砖木结构、檐高3.1米这些客观事实?行政机关自己的核算和后来的赔偿认定自相矛盾,法院又凭什么照单全收?
最高法提审本身就是一个信号。它说明这个问题不是小事,涉及的不只是周贵安一家的11万块钱,而是征收补偿中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行政登记行为的效力边界在哪里?法院在赔偿审判中应当如何审查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
这些问题不解决,今天是一个“猪”字,明天可能就是别的什么字,继续在老百姓的房子上做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