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意外离世,婚外情人突然拿着遗嘱找上门,称男子早就写了遗嘱,把房子赠予给了自己

梅姐说法 2025-09-13 13:07:27

男子意外离世,婚外情人突然拿着遗嘱找上门,称男子早就写了遗嘱,把房子赠予给了自己,并要求原配和其两个女儿限期配合自己过户。原配又气又恨,指责对方破坏自己的家庭,违背社会公德,双方打起了官司,最终判决让人拍手叫好。 据澎湃新闻报道,欧先生和陈女士本是一对合法夫妻,婚后育有两个女儿,本应幸福的家庭,却在一九九六年发生了变故。 这一年,欧先生和陈女士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两人分居了,但因为一些原因,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就在这个时候,雷女士走进了欧先生的生活,并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相互照料,直到欧先生离世。 本文提到的这套房产,是在2006年的时候,由欧先生单位分配的。当时为了得到这套房产,欧先生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和后续的装修费用。 欧先生分得这套房子的时候,已和陈女士感情破裂多年,他不希望陈女士和这套房子有任何关系。 于是欧先生谎称自己单位要求,配偶放弃所有权才让过户, 让陈女士签下了一份放弃声明。 不仅如此,欧先生还立下了一份遗嘱,把房产的所有权明确赠与了自己的婚外恋人雷女士。 欧先生以为这样就可以以绝后患,从此这套房子与陈女士再无任何关系。 可他想不到,这份遗嘱的合法性却成了陈女士和雷女士双方争议的焦点。 欧先生离世后,雷女士利用遗嘱,起诉要求陈女士和她两个女儿限期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陈女士勃然大怒,她认为雷女士和自己丈夫长期维持这种关系,本身就是违反公序道德的行为,怎么还能要求占有自己的婚内房产。陈女士认为自己的财产权在遭到侵害,请求判令欧先生所立遗嘱无效。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套房产到底应该归谁所有 1、这套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明确指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欧先生和陈女士虽然分居多年,但一直没办理离婚手续,欧先生分得这套房产时,是在他们婚内期间,当然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2、陈女士曾签下的放弃声明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基础包括意思真实表达和不违反法律,不违背背公序良俗。 陈女士是在欧先生谎称,单位要求配偶放弃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签下放弃声明的。 这是在欧先生的欺骗下签的放弃声明,并不是陈女士的真实意思表达,这份声明应认定无效或陈女士可主张撤销这份声明。 3、欧先生给雷女士订立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范围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欧先生立遗嘱时,尽管思维清晰,表达的是自己的真实意愿,但是这套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欧先生无权独自处分,无权指定雷女士一人继承这套房产。 欧先生订立的遗嘱内容,已经超出了他个人的财产范围,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无效处分的行为。 经审理后认为,欧先生所订立的遗嘱,虽然形式上合法,但内容和目的却违背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对其合法妻子陈女士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进行了侵害,认定遗嘱无效。判令雷女士把房子返还给陈女士。 遗嘱订立的内容,必须遵循传统道德观念,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行驶权利。法律维护的是公平和正义,对于任何违反社会公德,为达到个人目的侵害他人利益达的行为,注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这一事件,您还有哪些观点,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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