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上这事,你想怎么办?”江苏扬州,男子发现订婚收的几万现金红包不翼而飞后,忙带

梅姐说法 2025-09-13 15:06:53

“摊上这事,你想怎么办?”江苏扬州,男子发现订婚收的几万现金红包不翼而飞后,忙带着未婚妻报了案。事后调查发现钱是未婚妻偷的,但两人在事发后的两周又领证了,这意味着偷钱的时候双方还是普通情侣关系,案件要处理了已经是事实家庭成员关系,最终男子的选择是这样的。 荔枝新闻九月十一号报道了这则没有领证的未婚妻,利欲熏心下偷了丈夫几万元现金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时间退回到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下旬,李先生和刘女士通过相亲后认识,不久后就订了婚并举行了订婚宴,一下子就收了大几万的红包和礼金。 因为婚礼需要准备的程序太多了,李先生就把这几万现金藏在了家里,等什么顺路了再存到卡里。 等到十二月二十七号,见婚礼的全部流程都准备的差不多,李先生想起了家里的现金,就想着先存起来,免得夜长梦多。 李先生打开存钱的柜子时,只见里面包着钱的袋子竟然不见了,吓得他一头冷汗,连忙翻箱倒柜找了起来。 李先生把可能放钱的对方翻了个遍,仍一无所获,只得叫来了未婚妻,想问问她有没有印象,毕竟这可不是一笔小钱。 未婚妻想都没想就说不清楚钱的事,还让对方多找找,别是记错对方了。 两人将家里翻了个底朝天,所有可能的、不可能的对方都找了,还是一无所获,看来这家里多半是遭贼了。 可这也说不通啊,自己过来的时候,门窗都没有被撬过的痕迹,而且这是婚房,亲戚朋友都没来过。 想不通就不想了,李先生拉着未婚妻一起去报案,此时的李先生,完全没有注意到未婚妻那神色慌张的样子。 处理案件的民警经验丰富,很快就注意到刘女士神情不正常,便决定将两人分开审理。 果然,在民警的询问下,刘女士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来在两人订婚后,某天刘女士独自过来打扫婚房,无意间看到了那几万的现金,最终没有控制住内心的贪念,把钱顺走了。 得知真相的李先生傻眼了,怎么也想不到偷钱的会是自己的未婚妻,那这段婚姻还有继续的必要吗?自己该告她盗窃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判定刘女士的法律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刘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偷走未婚夫数万现金,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法定范围。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刘女士盗取的数万现金,属于“数额巨大”的范围,如果李先生坚持上诉,刘女士面临的将是三年起步、最高十年的有期徒刑。 2、后续发展: 虽然对未婚妻很不满,但看在两人的情分上,加上对方及时将钱还了回来,并保证不会再犯后,两周后两人正式领证。 这下子案子就变得相对复杂了:事发时两人还只是订婚的关系,案件将要处理时两人已经事实上的合法家庭成员关系。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事后两人注册登记成了合法夫妻,符合《民法典》1045条关于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都是家庭成员的规定,加上李先生主动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原谅了妻子的行为,只要以后好好过日子就成。 最终,检方在综合考虑了当事人李先生的态度和其他因素后,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这事总算是告一段落。 那么,对于这段婚姻,你认为会幸福下去吗?欢迎来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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