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位独居女生经常通宵在家开着台灯,结果遭到对面楼栋男业主的投诉,称女子的台灯灯光太亮,影响到了他家孩子的学习和睡眠。物业多次上门调解,也提醒过男业主这事不好处理,但男业主非要女子在晚上关了台灯,甚至还报了警。
这场看似不起眼的灯光纠纷,在现实社会治理中并非孤例。事实上,关于居家用灯与周围环境的摩擦,司法机关早有系列真实判例予以界定。
二零二一年五月,上海市静安区居民张先生就曾因夜间强光照射问题,将对面商业公司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当时商业公司在其外墙加装了多组大功率 LED 感应射灯,强烈的光线在夜间直射卧室窗户,导致张先生及其家人长期失眠并出现严重焦虑。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作出判决,经专业机构现场检测认定商业公司排放的光线超出规范限值,构成光污染侵权,判令商业公司限期调整灯光角度并赔偿张先生 5000 元(该赔偿金额为个案裁判结果)。
与商业机构的超标光污染不同,私人区域内为了自身需要而安装灯具,同样不能超越合理的合法边界。
二零一九年十月,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一楼住户赵先生出于自家院落防盗安全的考虑,在自家院门上方及墙面安装了高功率感应探照灯。
风吹树晃引发的频繁爆闪白光,严重干扰了二楼退休教师李女士的夜间休息。李女士在沟通协商无果后,于二零二零年六月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审理后指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相邻关系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赵先生的安全防范需求不能建立在侵犯邻居居住安宁的基础上,最终判决赵先生拆除高功率感应探照灯,更换为散射型低功率灯具。
回到长沙这起纠纷,独居女生在自家卧室内使用普通台灯,本身属于《民法典》保障的正常生活权利。隔着楼栋与玻璃透出的微弱光线,远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光辐射污染标准。
男业主希望给孩子创造安静学习环境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是要求独居女生改变正常生活习惯并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男业主若想解决光线问题,自行加装遮光窗帘才是合法妥当的做法。
如果男业主继续频繁上门敲门或滋扰纠缠,持续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则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物业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辖区警方在处理此类基层民事纠纷时,既要讲求情理沟通,更要守住法律底线,引导群众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化解邻里纠葛。
信源:澎湃新闻
